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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厚军
联系方式:020-83199660
注册时间:1960-01-01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简介:
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混凝土预制件销售;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混凝土预制件;房屋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起重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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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兴旺与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2民初9781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兴旺与被告郑嘉武、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梦于2021年1月19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兴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杰,被告机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嘉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雷兴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嘉武支付拖欠原告雷兴旺的人工费12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雷兴旺撤回其诉讼请求中关于佛山移动项目的人工费20000元,并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郑嘉武支付人工费10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机施公司是广州市萝岗刘村中学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郑嘉武又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铝单板幕墙项目分包给雷兴旺施工。由雷兴旺实际施工的上述铝单板幕墙项目早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2018年2月9日,郑嘉武与雷兴旺进行结算,双方确认郑嘉武拖欠雷兴旺工程款总计180598.5元。后经雷兴旺多次追讨,截至2019年6月22日,郑嘉武仍拖欠雷兴旺上述铝单板幕墙项目人工费140000元。至起诉时,仍拖欠125000元。 雷兴旺认为,作为实际施工人,雷兴旺实际施工的上述铝单板幕墙项目早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郑嘉武却长期拖欠雷兴旺上述铝单板幕墙项目的工程款人工费,至今仍有125000元未支付,郑嘉武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雷兴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雷兴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机施公司辩称,一、雷兴旺无证据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时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首先,雷兴旺提供的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郑嘉武与其就涉案工程有签订承包合同,更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工程的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款等是如何约定的。因此,机施公司认为雷兴旺要求支付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其次,雷兴旺提供的证据中存在多处相互冲突的问题:(1)《萝岗刘村中学项目铝单板幕墙(雷班组)结算审批表》中“分项名称”第三项“佛山移动项目”明确不属于“铝单板幕墙”项目,同时《萝岗刘村中学项目铝单板工程量清单》、《萝岗刘村中学项目铝单板幕墙工程量结算汇总表》中也没有“佛山移动项目”,即该项目与广州市萝岗刘村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无关。(2)《萝岗刘村中学项目铝单板幕墙(雷班组)结算审批表》显示签署的日期系2018年2月9日,其中结算金额总计为180598.5元,但《付雷兴旺工地款》中记载的总额是180000元,且并无记载需付的是哪个工地的款项,因此无法确认《付雷兴旺工地款》是否与本案有关。(3)假设郑嘉武的确有将涉案项目分包给雷兴旺,二人无论是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竣工验收均应保持密切沟通,但雷兴旺与郑嘉武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郑嘉武是2019年5月8日才添加雷兴旺微信的,而且聊天记录中只谈及到郑嘉武欠雷兴旺钱,并未提及涉案项目。机施公司认为雷兴旺在无证据证明郑嘉武与其就涉案工程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郑嘉武在就涉案工程的协商情况、施工期间的施工汇报情况、完工后的竣工验收情况是极其不符合常理的。同时,雷兴旺提供的证据中并无机施公司的签章确认,故机施公司无法确认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一般施工经验,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雷兴旺作为施工方应该可以提供图纸、施工完毕后的工程照片等材料证明其有实际参与并完成涉案工程项目。而且,结算表应根据施工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制作的,故雷兴旺应提供证据证明当初其向郑嘉武提供了什么材料以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因此,机施公司认为雷兴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有实际参与并完成涉案工程项目,即雷兴旺要求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雷兴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有实际参与并完成涉案工程项目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雷兴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因郑嘉武现拖欠高额债务,机施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本案并非基于涉案工程施工事实,建议法院不能单独采纳郑嘉武作出的相关证据而支持雷兴旺的主张,而应要求雷兴旺提供足以证明其有实际参与并完成涉案工程项目的证据再作判决。因此,雷兴旺无证据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故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同时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 二、机施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对郑嘉武欠付雷兴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1、机施公司与雷兴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雷兴旺向机施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机施公司是涉案工程“东区刘村中学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将其中的建筑幕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专业分包给了案外人信宜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依约支付了分包合同工程款。雷兴旺诉称的铝单板幕墙工程,属于机施公司分包给案外人的专业工程范围,且机施公司对于案外人的实际施工情况不知情。而根据雷兴旺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可以证实,雷兴旺施工的广州市萝岗刘村中学新建工程项目中的铝单板幕墙项目系在本案郑嘉武处承揽的。机施公司根本不认识雷兴旺,也从未将涉案工程分包给雷兴旺,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合同。因此,雷兴旺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因为机施公司不知情,所以其陈述是否真实,无法确认。即使雷兴旺真的承揽了郑嘉武发包的上述工程,也应向合同的相对方郑嘉武索要工程款。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机施公司与雷兴旺并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雷兴旺向机施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2、机施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只是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不应对郑嘉武欠付雷兴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上文所述,机施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只是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因此机施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故不应对郑嘉武欠付雷兴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机施公司认为,雷兴旺的合同相对方是郑嘉武,雷兴旺理应向郑嘉武主张欠付工程款,雷兴旺要求机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机施公司并非本案发包人,而是总承包人,对于郑嘉武与雷兴旺之间的工程款争议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机施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对郑嘉武欠付雷兴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雷兴旺无证据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故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同时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另外,机施公司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对郑嘉武欠付雷兴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机施公司请求依法驳回雷兴旺对机施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嘉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雷兴旺提交日期为2018年2月9日的《萝岗刘村中学项目铝单板幕墙(雷班组)结算审批表》,显示分项名称包括铝单板幕墙159533.5元、伙食费1065元、佛山移动项目20000元,合计180598.5元。截止2018年2月9日共支付0元,实际结余工程款180598.5元。雷兴旺在施工班组处签名,郑嘉武在审批表的空白处签名。 2018年2月12日,郑嘉武出具欠条,称“付雷兴旺工程款,明天晚上十点半后给30000元,2018年农历初十二前给4万元,剩下5月结清。总额180000元。” 2019年6月22日,郑嘉武出具欠条,称“刘村中学(铝板),现欠雷兴旺铝板人工费140000元,因资金紧张分期付给雷兴旺(每月10000元),如果中途有大的资金来,一次性付清,没有就按每月付10000元”。雷兴旺在该欠条下备注“以前签的单据作废无效”。 庭审中,雷兴旺陈述其与郑嘉武合作多年,涉案项目由郑嘉武承揽后直接找雷兴旺施工,其没有与郑嘉武书面签署合同。雷兴旺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完工,竣工验收雷兴旺无法参与,但业主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机施公司陈述其从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承接了东区刘村中学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机施公司是总包方,后机施公司将建筑幕墙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信宜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东区刘村中学新建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机施公司与信宜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结算完毕。 关于郑嘉武的付款情况,雷兴旺陈述,2018年2月12日承诺支付4万元,郑嘉武按期支付了;2019年6月22日双方对账,郑嘉武还欠雷兴旺14万元(包含了佛山移动项目2万元),2019年7月17日郑嘉武向雷兴旺支付了2000元,2019年8月10日支付了2500元;2019年8月20日支付了1000元;2019年9月11日支付了2000元;2019年9月12日支付了1000元;2019年10月5日支付了2500元;2020年1月24日支付了4000元;之后郑嘉武没再支付款项给雷兴旺。为此,雷兴旺提交其与“郑嘉武”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庭审中,本院向雷兴旺释明,如果合同无效,其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其表示如合同无效,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为利息。 以上事实,有《萝岗刘村中学项目铝单板幕墙(雷班组)结算审批表》、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嘉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兴旺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以欠付款项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雷兴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郑嘉武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婕
判决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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