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4320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诺厦公司申请再审称:1.王子军与祥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诺厦公司有权向祥云公司进行追偿。祥云公司作为事故起动机安装升顶业务的被挂靠人,诺厦公司对事故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祥云公司进行追偿。2.即使登记在长盛公司名下的起动机不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王子军与祥云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也不能免除长盛公司与祥云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资质管理存在漏洞的过错责任。3.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合法,审理期限超期。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根据本案事故过错方的各自责任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诺厦公司特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
长盛公司辩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诺厦公司的再审申请。
祥云公司辩称:申请人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再审期限,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诺厦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1327号民事判决书,该二审判决于2018年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诺厦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洪春
审判员文建平
审判员王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依媚
判决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