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图尔荪·那麦提、帕提古力·喀的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3129执306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伽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图尔荪·那麦提、帕提古力·喀的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图尔荪·那麦提、帕提古力·喀的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图尔荪·那麦提自动履行案款15000元,剩余案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新3129执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买买提明·阿布来提
审判员买买提明·那斯尔
审判员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拜戈阿吉·麦海提
判决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