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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57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3947717
注册时间:1999-04-12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简介:
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维修;销售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日用品;交通工程设施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城市道路养护;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公共停车场服务;交通工程设施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拍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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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1668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建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9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建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首发集团与密云县城乡道路建设指挥部之间签订《关于京承高速公路三期工程遗留问题补偿费用协议书》约定,关于京承高速三期工程沿线遗留问题,首发集团委托密云县城乡道路建设指挥部予以解决,其中包括穆家峪镇遗留问题四项,补偿费用为4788000元。根据上述协议,首发集团与密云县城乡道路建设指挥部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为张建华修建道路,如道路质量问题或道路被冲毁,责任主体应为首发集团,而不是密云县城乡道路建设指挥部,故本案被告主体只能为首发集团。(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发集团为申请人修上山道路,因山陡、资金不足,没按规划标准去修,只修了简易路。道路修建完当年就被雨水完全冲毁,该事实由辛安庄村委会和实际施工人均可证明。道路冲毁后,张建华一直要求密云县城乡道路指挥部、镇政府、村委会修复上山道路。首发集团应承担上山道路的修复义务,而其并未对道路进行修复,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张建华遭受的损失与首发集团修高速公路截断上山必经之路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原审认为首发集团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首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单位,有监管、监督、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义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其应主动找出问题、采取措施。涉案果园损失的扩大,首发集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首发集团提交意见称,本案以同一诉讼理由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张建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宏宇 书记员李梦寒
判决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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