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畅波、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民申70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畅波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马全胜劳务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畅波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款的相关规定,依法改判。1、被申请人或追加被告支付申请人代理费599816.90元。2、被申请人或追加被告支付申请人因诉讼工作发生的费用4300元。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或追加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葫芦岛海通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清欠工作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期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合同约定,清理欠款承诺给申请人10%的代理费。历时近两年,在期待利益599816.90元代理费即将实现时,马全胜采取逃避支付代理费,另行委托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葳处理申请人代理的案子,给申请人造成预期获得的599816.90元代理费无法实现。原审将申请人这一诉求,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合同)条款来审理,“以提成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主张是错误的
判决结果
驳回李畅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唐铁刚
审判员薛丽
审判员葛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影
判决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