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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116万元
法定代表人:焦铁
联系方式:13653865360
注册时间:2003-04-28
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彩虹花园26号楼1楼
简介:
房屋建筑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总承包、钢结构施工、照明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施工;电子与智能化施工;劳务服务;房屋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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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建、梁展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民辖终91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郭红建、梁展方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伟公司”)、商丘三商生态食品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孙同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郭红建、梁展方上诉称,1.上诉人是涉案工程实际投资施工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时超出了对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亚伟公司与三商公司就工程款达成调解为由认定涉案工程施工纠纷已经解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在案件未经开庭质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被上诉人三商公司不是本案义务主体,认定三商公司不承担责任,属于违法认定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亚伟公司、三商公司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庞伟涛 审判员王锋 审判员陈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岩 书记员吴园园
判决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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