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尹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3334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1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亚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支持亚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尹兵前往亚兴公司工作,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尹兵同意根据亚兴公司工作需要,担任亚兴公司工地现场监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合同签订后,根据工作需要,尹兵担任亚兴公司监理的“古蔺县乡镇雨污分流二三级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目前,该工程进入到竣工验收阶段,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尹兵自2020年5月1日起,在没有向亚兴公司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不到亚兴公司上班,更不配合亚兴公司、工程建设单位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20年5月27日,尹兵向亚兴公司出具《申请》,承诺其2020年4月30日后到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面试上班,并对完成亚兴公司项目的一切收尾工作,整改、补齐尹兵任职期间未完成的一切监理资料,代亚兴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后一周内,才向尹兵支付未支付的工资。鉴于此,亚兴公司认为,尹兵出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尹兵应当按《申请》的内容履行其义务,积极弥补和完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完成的工作,否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尹兵辩称,请求二审依法判决,支持尹兵的仲裁请求。
亚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亚兴公司不向尹兵支付2020年4月工资8278.60元;2、判令亚兴公司、尹兵之间劳动关系不是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尹兵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亚兴公司与尹兵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二、亚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尹兵支付2020年4月工资8278.6元;三、驳回亚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亚兴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张艳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鸿卓
书记员郑玄
判决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