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02财保62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房(见后附明细表)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房屋及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两户楼房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房(见后附明细表)或冻结银行存款,楼房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X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房屋及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两户楼房,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邢铁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丹
判决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