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柏永与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02民初1858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柏永与被告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柏永诉称,1、判令被告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846001.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贵与被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冲击钻孔桩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云浮市运城区石腰古镇,工程名称为: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云浮优特钢项目桩基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原告带领班组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初进场施工,于2020年9月初原告方施工结束撤场。原告与被告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原告方总劳务费为:3146001.7元,被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130万元劳务费,尚欠1846001.7元劳务费未付。经查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文向贵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萍
判决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