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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联系方式:010-62688188
注册时间:1990-10-1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总承包;销售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及制品;普通机械、交通运输设备、电器及器材、电子、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用钢结构架及上述设备的备用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建材、木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焦炭、橡胶及制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家具的销售;汽车批发、零售;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工程机械、通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租赁;机电设备成套;成套工程工艺及设备设计;自动化系统及液压系统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业务,承包与出口自产冶金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维护;工程、设备监理;设备的售后服务和冶金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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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柏永与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02民初1858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柏永与被告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柏永诉称,1、判令被告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846001.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贵与被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冲击钻孔桩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云浮市运城区石腰古镇,工程名称为:广东金晟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云浮优特钢项目桩基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原告带领班组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初进场施工,于2020年9月初原告方施工结束撤场。原告与被告陈波、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原告方总劳务费为:3146001.7元,被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130万元劳务费,尚欠1846001.7元劳务费未付。经查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文向贵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萍
判决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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