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支焱
联系方式:021-51196000
注册时间:1999-06-11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860号
简介: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有线网络的频率资源、光纤资源,传输广播、电视、卫星、视频、音频和数据的节目和信号,利用网络进行多媒体和信息综合功能服务,设计、安装网络工程项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通信工程,电子产品及配件、通信设备及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151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300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案涉侵权公证地、案涉服务器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因而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乐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东方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仪军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芬 书记员邹畅
判决日期
2021-06-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