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151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300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案涉侵权公证地、案涉服务器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因而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乐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东方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仪军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芬
书记员邹畅
判决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