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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53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翼飞
联系方式:010-82800999
注册时间:2009-12-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简介:
研究、开发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相关技术;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环保工程承包;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支持;销售自行研发产品、环保设备、仪器成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污染治理;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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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坤盛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17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坤盛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盛鑫业公司)诉被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公司)及中持公司反诉坤盛鑫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坤盛鑫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敏,被告(反诉原告)中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东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坤盛鑫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中持公司支付货款199988.47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坤盛鑫业公司、中持公司及第三方沧州永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采购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坤盛鑫业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中持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中持公司给坤盛鑫业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中持公司总计拖欠坤盛鑫业公司货款199988.47元一直未付清。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持公司辩称:不同意坤盛鑫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持公司支付部分付款后,坤盛鑫业公司并没有发货。后续中持公司向坤盛鑫业公司发送律师函等要求解除合同。 中持公司一并提起反诉,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中持公司与坤盛鑫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2、中持公司归还坤盛鑫业公司货款799953.88元;3、坤盛鑫业公司向中持公司支付以79995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计算的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坤盛鑫业公司支付因反诉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5、反诉受理费由坤盛鑫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持公司与坤盛鑫业公司、第三人沧州永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采购三方协议》,约定由坤盛鑫业公司向中持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中持公司已按照约定向坤盛鑫业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坤盛鑫业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中持公司向坤盛鑫业公司发送了工程联络函及律师函,通知坤盛鑫业公司终止上述合同关系,不再支付余款并要求坤盛鑫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反诉被告中持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坤盛鑫业公司已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中持公司也已经支付80%左右的货款,也已经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反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中持公司(甲方)与沧州久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乙方)、坤盛鑫业公司(丙方)签订《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采购三方协议》,约定就泊头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甲方负责整体工程的实施工作,乙方负责该项目清单中所含全部主材采购工作内容,丙方负责材料的供应工作,合同工期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1月29日。甲方负责组织与建设方进行施工设计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方案的报批与确认、处理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处理乙方与丙方之间的相关事宜;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尾款;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统一管理。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提供材料,并运送至现场;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乙方的管理,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卫生清理工作;提供甲、乙方所需的由丙方所供材料的检测报告、出厂证明、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合同范围内材料总价为999942.35元。货款可由甲方直接拨付给丙方,但必须是甲方收到业主进度款后经乙方确认支付。乙方对丙方提供的材料的数量、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建材,按合同要求开具正规财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合同还约定了材料明细单等其他内容。 中持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坤盛鑫业公司支付货款799953.88元。坤盛鑫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共向中持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99942.35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7年1月17日,中持公司向坤盛鑫业公司发送《往来账目询证函》,表示其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其公司2016年1-12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故询证其与坤盛鑫业公司的往来账目。并表示2016年1-12月,向贵公司采购999942.35元,付款799953.88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欠贵公司199988.47元。 2017年8月23日,中持公司河北分公司的陈瑶向邮箱发送名为工程联络函的电子邮件,联络函的主题是供货数量不符,表示双方签订采购协议后,坤盛鑫业公司至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其将终止合同,不再支付余款,并依照实际供货数量进行核算,对已支付资金超额部分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并表示收到此函24个小时后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2019年7月11日,中持公司向坤盛鑫业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就采购协议,中持公司已支付799953.88元,但坤盛鑫业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中持公司提供任何工程所需材料,该项目业已完工,请求退款。 中持公司表示项目已经于2017年4月19日完工,但系从案外人沧州亚希源管道有限公司购买的货,并提交三份其与该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26日、28日签订的发货单予以证明。坤盛鑫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坤盛鑫业公司表示,其已经向中持公司交付了货物,但没有证据提交。 中持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 另,沧州久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采购协议、询证函;银行回单、发票、联络函、邮件截屏、律师函、快递发送凭证、发货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坤盛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99988.47元; 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坤盛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199988.47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坤盛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坤盛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增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芸熠
判决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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