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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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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支焱
联系方式:021-51196000
注册时间:1999-06-11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860号
简介: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有线网络的频率资源、光纤资源,传输广播、电视、卫星、视频、音频和数据的节目和信号,利用网络进行多媒体和信息综合功能服务,设计、安装网络工程项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通信工程,电子产品及配件、通信设备及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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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13007号         判决日期:2021-06-08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200元(含公证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105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申请人住所地、涉案侵权诉讼公证地、涉案服务器均位于上海,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鲁闽 书记员黄立旺
判决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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