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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霞
联系方式:0539-7123322
注册时间:2013-04-25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安泰集团大厦10楼
简介:
许可项目: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土地整治服务;装卸搬运;工程管理服务;防腐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金属结构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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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彬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8民初60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洪彬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祥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猛、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洪彬诉称,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335省道施工工程。2018年9月21日,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蒙阴县西环路路段工地施工时,因其驾驶员公丕利驾驶鲁Q新××××号壤压实机操作不当,刮蹭了我,造成我受伤住院。因事发地点为封闭施工路段,报警后蒙阴县公安局蒙城派出所出警,鲁Q新××××号壤压实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77条之规定,具状起诉,望依法公正审理。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5582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残疾赔偿金80425.10元、误工费19780.80元、护理费12692.68元、营养费2700元、法医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308547.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辩称,本事故的发生,无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认定和证明,原告赵洪彬系在施工作业中受伤,虽有派出所的出警证明,但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事故发生于封闭的工地,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我公司认为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洪彬作为施工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及划分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只愿意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因系原告单方申请鉴定,我公司对原告伤残程度、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均有异议,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复印费、起诉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承担。 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原告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14时38分,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公丕利驾驶鲁Q新××××号壤压实机在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道××路施工时碰撞两个人,造成鲁Q新××××号壤压实机损坏,原告赵洪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赵洪彬受伤后被送往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4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55450.91元及门诊医疗费378.40元,其中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先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5450.91元。2018年11月24日,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手术治疗;术后应用活血接骨药物对应治疗,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适当功能锻炼;每月来院复查,指导康复,直至愈合,不适随诊;愈合后可去除内固定物,内固定去除费用约需20000元。2019年5月21日,原告委托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洪彬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各9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后期治疗费用由医院证明。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 同时查明,原告赵洪彬居住在蒙阴县,系农村居民,原告受伤前身体健康,系家庭收入的主要劳动力。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儿子赵阳和女儿赵丽进行护理,护理人员赵阳、赵丽均居住在蒙阴县,系农村居民。2020年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为每天82.42元。 另查明,公丕利驾驶的鲁Q新××××号壤压实机系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所有,公丕利系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鲁Q新××××号壤压实机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庭审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及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洪彬因本次外伤所致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时间为30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被鉴定人赵洪彬后续治疗左股骨钢板、螺钉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需12000-14000元,或以实际支出及医院的证明材料核定。重新鉴定后,原告将误工费变更为24726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110接警单、报案记录、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鉴定费发票、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保险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判决结果
一、原告赵洪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067.9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49418.68元。 二、原告赵洪彬的剩余损失166649.3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164449.31元。 三、原告赵洪彬的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已支付155450.91元)。 四、驳回原告赵洪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原告赵洪彬负担764元,由被告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祥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青 书记员于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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