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超、缪洪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626执90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昭通中院(2020)云06民终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房屋损失费等费用168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负担执行申请费2424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打入本院执行专户175464元,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8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
判决结果
终结执行(2020)云06民终314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相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罗权江
判决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