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5685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我院收到起诉人陈XX起诉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出示《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中钢铁研究总院所属产权海淀区枣树院一排X4号X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2010年4月2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海淀区枣树院一排X4号X5号涉案房屋是钢铁研究总院所属产权,起诉人至今没有看到过该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有权属证书。现起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陈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艳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慧敏
判决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