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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少明
联系方式:010-62182505
注册时间:2000-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简介: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计算机应用、电气传动及仪器仪表集成系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和设备成套;冶金与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机电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环保、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材料、设备的研制、销售、工程承包;冶金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进出口业务;投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稀土及稀有金属矿、稀土及稀有金属深加工产品、稀土及稀有金属新材料、稀土及稀有金属科技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餐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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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5685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我院收到起诉人陈XX起诉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出示《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中钢铁研究总院所属产权海淀区枣树院一排X4号X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2010年4月2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海淀区枣树院一排X4号X5号涉案房屋是钢铁研究总院所属产权,起诉人至今没有看到过该房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有权属证书。现起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陈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艳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慧敏
判决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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