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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雅东
联系方式:023-85936266
注册时间:2012-02-21
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滨湖东路208号第1-166号门市
简介: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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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洪与重庆诺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54民初963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洪与被告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天房产)、重庆诺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诺祥咨询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宋,被告拓天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被告诺祥咨询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谢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拓天房产、诺祥咨询中心返还谢洪购房定金10000元及购房款40000元,共计50000元,并支付谢洪资金占用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1日为1102.26元(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拓天房产、诺祥咨询中心承担。庭审过程中,谢洪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解除谢洪与诺祥咨询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庭审过程中,谢洪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诺祥咨询中心返还谢洪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诺祥咨询中心承担。事实及理由:诺祥咨询中心系拓天房产商铺营销代理公司。2020年6月25日谢洪于地一国际商铺接待中心认购了拓天房产开发的地一国际××号两个门市。谢洪于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并由诺祥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熊林向谢洪出具了“定金收据”。谢洪于2020年6月26日缴纳房款40000元。后谢洪得知该门市属于人防工程,仅能办理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许可证,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重要事实拓天房产和诺祥咨询中心没有告知谢洪。谢洪基于取得所有权而购买门市,但该门市仅能办理使用权证书,与谢洪的初衷完全相悖,不能实现谢洪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谢洪与诺祥咨询中心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已缴纳的定金和房款诺祥咨询中心应当返还给谢洪。为维护谢洪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拓天房产不是本案标的物的修建者和买卖合同签订者,也没有收到谢洪缴纳的任何款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重庆诺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辩称,诺祥咨询中心代理销售地一国际的门市,谢洪是与诺祥咨询中心签订的合同,谢洪缴纳的50000元,诺祥咨询中心已将其中30000元交给承建方,后谢洪要求解除合同,剩余的20000元诺祥咨询中心就没交到承建方那边。承建方收取30000元出具了收据的,退款的话,如果承建方愿意退,诺祥咨询中心也愿意退还交的20000元。诺祥咨询中心愿意解除与谢洪之间的买卖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5日谢洪向诺祥咨询中心的员工熊林支付地一国际××号门市定金10000元,熊林向谢洪出具《定金收据》,内容为:“今收到谢洪身份证号码:××,购地一国际××号门市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面积:11.28㎡,总价:641800.00元(大写:陆拾肆万壹仟捌佰元整),于2020年6月28日前缴纳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剩余尾款591800元(大写:伍拾玖万壹仟捌佰元整)于2020年7月25日前付清。收款人:熊林购买人:谢洪日期:2020.6.25”。当日由诺祥咨询中心向谢洪出具《收据》一份。2020年6月26日谢洪向诺祥咨询中心支付购房款40000元,并由诺祥咨询中心向谢洪出具《收据》一份。××号门市为人防工程,不能买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定金收据、收据、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原告谢洪与被告重庆诺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 被告重庆诺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退还原告谢洪购房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谢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重庆诺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向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春燕 书记员周欢
判决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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