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霍英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722执403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英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20)川07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霍英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兵申请执行,要求霍英俊给付代偿税收款2624389.98元和自己占用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霍英俊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霍英俊在绵阳市游仙区××坊村二社的一宗共有用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到其户籍所在地走访了解,也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霍英俊接受了本院的询问,已经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外公布。前述执行措施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川07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和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曾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钧
书记员刘雨鑫
判决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