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与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坤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23民初3567号
判决日期:2021-06-03
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鑫诉被告安徽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坤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鑫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宋敏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小宇
判决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