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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宏涛
联系方式:0510-82830069
注册时间:2010-01-28
公司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6号东北侧裙房3楼
简介:
许可项目:交易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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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锡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民终2856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无锡锡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第三人无锡天崇高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崇高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锡西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锡西公司是国有公司,其对外转让的案涉股权是国有资产,应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对外公开转让,锡西公司与产权交易所之间为委托关系。产权交易所是保管并控制保证金的交易平台,负有根据交易规则将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作交易价款或向竞买人退还保证金,或向委托人移交扣收保证金的义务。双方已就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并未对争议的保证金事项进行约定,且该合同的委托方为锡西公司,受托方为无锡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产权交易所并非该委托合同的一方,其在该合同中地位仅是办理股权转让挂牌事宜,并无合同权利义务。锡西公司并非基于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提起本案诉讼。2.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约定仲裁管辖的纠纷为锡西公司与经纪公司就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锡西公司并未就经纪公司履行合同的纠纷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锡西公司基于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产生的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保证金支付提起的诉讼,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管辖条款明确纠纷主体为锡西公司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管辖条款还明确约定产权交易所为锡西公司与经纪公司之间纠纷的调解机构,故该管辖条款不涉及锡西公司与产权交易所之间的纠纷。 产权交易所辩称,一审裁定的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天地崇高公司述称,一审裁定的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锡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产权交易所立即向锡西公司划付保证金9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2013年12月26日,锡西公司(委托方)与高新产权交易公司(受托人)、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1份,双方约定锡西公司委托高新产权交易公司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委托业务,委托转让标的名称为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的股权,委托期限为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2014年4月3日,锡西公司与高新产权交易公司再次签订《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1份,双方约定锡西公司委托高新产权交易公司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委托业务,委托转让标的名称为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的股权,委托期限为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2份《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锡西公司以与产权交易所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产权交易所作为锡西公司与高新产权交易公司约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对产权交易所具有的约束力,本案应按《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确定管辖。锡西公司与高新产权交易公司约定双方发生争议调解不成的,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锡西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锡西公司与产权交易所是否约定了仲裁管辖,锡西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书; 二、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缪凌 审判员胡伟 审判员钱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咪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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