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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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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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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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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9-02-13
公司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6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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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与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202民初574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文化局)与被告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武口区文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武口区文化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大武口区文化局返还暖气费328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林某承担。事实及理由:林某使用大武口区文化局下属单位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位于××区)水、电、暖,林某办公使用位置在该中心前楼三楼(办公使用面积为310平米),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暖气费未进行分户计费,大武口区文化局无法扣除林某办公使用面积单独缴费,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以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全部面积为计费依据,按照每平方米5.3元收取暖气费,为避免扩大损失,大武口区文化局已缴纳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全部暖气费,现林某尚拖欠大武口区文化局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暖气费32860元,大武口区文化局多次向林某催要,并要求其自行办理暖气使用分户手续,林某推拖,至今未向大武口区文化局返还暖气费,为了维护大武口区文化局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诉讼。 林某辩称,大武口区文化局起诉我本人拖欠暖气费不属实,我不欠大武口区文化局暖气费,这片资产原属于宁夏石嘴山市菁辉纸制品公司的资产,不是我个人的,起诉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大武口区文化局对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大武口区文化局提交的林某所使用办公楼面积确认单、水电暖缴纳通知、水电暖费用明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19份)、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4份)、石嘴山市行政事业行政性收费缴费通知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收费大厅专用票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证据关联性上能体现其所主张相关待证事实的存在,且所主张待证事实与案件之间具有实质联系,予以采信。林某提交的文化宫清理菁辉纸制品公司的材料、收条1张、证明1份、(2002)石大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某现使用大武口区文化局下属单位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前楼三楼办公区域310平米,该办公区域原为石嘴山市菁辉纸制品企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林某原为石嘴山市菁辉纸制品企业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石嘴山市菁辉纸制品企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部门注销。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暖气费未进行分户计费,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以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全部面积为计费依据,按照每平方米5.3元收取暖气费,大武口区文化局已缴纳大武口区文化艺术中心全部暖气费,现大武口区文化局以林某尚拖欠其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暖气费32860元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返还暖气费32860元。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力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雅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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