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31民终671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首市晨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代双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书记员龙群智
判决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