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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秀芳
联系方式:18100839524
注册时间:2011-08-08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7楼6号
简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治理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特种工程、通信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社会经济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城乡市容管理、消防技术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广告业、中药材种植、林木育苗、酒店管理、商务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消防设施技术服务;检测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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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05民初3592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川公司)与被告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升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煦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展、朱红霞,被告中晟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红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煦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晟升博公司向煦川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009528.21元;2.中晟升博公司向煦川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为348776元(以欠款为基数,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照LPR上浮5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律师费等由中晟升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0日,中晟升博公司因“黄田坝街道高坎社区七组配套小学”项目与煦川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约定中晟升博公司向煦川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合同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煦川公司供货共计8426483.01元,但中晟升博公司仅支付3416954.8元,尚欠5009528.21元。经煦川公司多次催要,中晟升博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煦川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晟升博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供应合同》未到办理最终结算时间,中晟升博公司临聘预算张成梅对图算量的签字及合同指定收货人欧远福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总方量不能确定为中晟升博公司已就混凝土的供货方量及价格予以确认;2.煦川公司提供的“调价函”中约定的调价方式和调整的价格违反了《供应合同》中关于合同单价调价方法的约定,煦川公司单方确定的混凝土单价不能作为计价依据;3.欧远福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中每月货量与真实发生的票量不符,且欧远福只是中晟升博公司授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收货人员,其不能对混凝土单价及最后结算、相关汇总数据进行对账;4.中晟升博公司已支付5616954.8元,中晟升博公司初步确认结算价为6905081.4元,货款80%为5524065.12元,中晟升博公司已履行支付进度款义务。故请求驳回煦川公司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中晟升博公司(使用方、甲方)与煦川公司(供应方、乙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载明:一、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向乙方订购;二、工程名称黄田坝街道高坎社区七组配套小学,工程地点青羊区黄田坝街道高坎社区七组;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范围为本建设工程主体所用之混凝土,供应总量约10000立方米,预计合466.75万元;供货时间暂定为从2018年8月20日至本工程完工;四、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C15,基本单价440元/m³,数量800m³;强度等级C20,基本单价450元/m³,数量1400m³;强度等级C25,基本单价460元/m³,数量300m³;强度等级C30,基本单价470元/m³,数量6000m³;强度等级C35,基本单价485元/m³,数量1500m³;(5)甲方若使用同标号砂浆按砼标号混凝土收费,甲方使用M5砌筑砂浆按C30混凝土单价收费,甲方使用M10砌筑砂浆按C35混凝土单价收费,乙方依据送料单载明的混凝土方量与甲方结算;(6)甲方使用抗渗或膨胀、抗裂纤维混凝土的,由乙方自购抗渗剂或膨胀剂、抗裂纤维。该工程若使用细石砼,则单价按同级砼价增加每立方米15元;若使用膨胀砼,则单价按同级砼价增加每立方米15元;若使用抗渗砼,P6按同级砼增加每立方米10元;P8按同级砼价增加每立方米15元;P10-12按同级砼价增加每立方米30元;若使用早强砼,则在同等级砼的基础上增加每立方米30元;若使用纤维砼,则单价增加每立方米10元;若使用水下砼,则单价在同等级砼的基础上增加每立方米15元。润管砂浆按同等级砼单价计价。(7)若用斗车、机转、塔吊浇筑砼,则单价分别增加每立方米10元。若浇筑时间超过1.5小时,则每超过1小时补燃油费100元,以此类推;若甲方在停电的在状况下浇注混凝土必须使用柴油泵时,则柴油泵送费用按每立方米18元计算;若使用汽车泵(60米以下不含60米),砼量大于或等于每次80立方米,则砼单价增加每立方米25元;砼量小于每次80立方米,则按80立方米收取费用(4小时内),若超过4小时,则每小时增加20立方米计算。(11)本合同单价的调价办法,以本合同签订当月的《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成都市当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商品砼C30碎石最大粒径20mm的C30砼单价(以下简称信息价)为调整基价,甲方仅对该调整基价范围加减5%(不含)以外的部分进行调差,即当期同品种信息价超过(信息价×105%)或低于(信息价×95%)时,则对超过部分或低于部分进行调差,调差的工程量为施工当月所浇筑部位的图算量。范围加减5%(含)以内的价格风险已包含在一方的供应单价内,不再进行任何调整,即当期同品种信息价若在(信息价×105%)至(信息价×95%)之间时,混凝土单价不作调整;五、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方式、付款办法。1.本工程预拌混凝土计量原则,本工程结施图范围内(含建施图)除粘土部位及无法准确计量的部位(比如垫层、防水保护层、换填、道路、塔基基础、构造柱等部位)的混凝土按实际供货数量计算(以下简称票结)外,其余部分均按结施图标注混凝土浇筑部位计算混凝土供应量(以下简称施工图量),计算方式按以下执行。(1)施工图算量,以施工图标注混凝土浇筑部位和设计变更资料为依据,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结算,不计耗损,也不扣钢筋体积,但需要扣除型钢结构的体积;(2)票结量,供货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后的乙方送料单中所记载的立方米数之和计算。4.本工程预拌混凝土结算方法:(1)甲方与乙方的最终砼款结算=图算量×对应各强度等级砼合同单价+票结量×对应各强度等级砼合同单价;(3)结算时间及程序,甲方与业主结算完毕后30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最终结算,乙方按甲方要求编制结算书,结算资料须加盖乙方公章后报甲方项目部(乙方书面承诺除此结算书外无任何签证和其他费用),经甲方项目部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初审确认后,上报甲方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或甲方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复审并出具报告后,作为商砼供应结算的最终结果。5.本工程预拌混凝土付款办法。......(2)付款方式,每月25日办理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7日内完成当次供货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供货小票)的结算审核手续。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对账的80%,以此类推;(3)乙方提供3%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包含车泵费;(4)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自乙方送达混凝土结算书之日起逾期15日,视为认可乙方送达的结算,且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本工程混凝土,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最终结算完成后2个月内付清工程余款;六、甲方责任。1.甲方项目负责人龚志云,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结算、对账单、付款协议等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13.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混凝土交工验收资料时,要提前10日以上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详尽施工记录资料,以利于乙方能充分准备,若未按以上要求提前通知或提供的施工记录资料不详,则乙方不能保证按时提供;15.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欧远福。十、争议、违约与索赔。1.甲乙双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有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28日,中晟升博公司向煦川公司转账230346元、867148元、819460.8元、1500000元,合计3416954.8元。 另查明,1.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2日,成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煦川公司出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71、金额2943.39元,号码35533516元、金额2414.45元,合计5357.84元,注明“保险服务费”。 2.2020年1月22日,四川中和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煦川公司转款1000000元,备注“材料费”。2021年3月17日,四川中和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受中晟升博公司委托向煦川公司转款1000000元,该款作为中晟升博公司履行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供应合同》向煦川公司支付的货款。庭审中,煦川公司认可该委托付款及金额。 3.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8日,马廷宾向黄梅转款400000元、400000元、300000元,合计1100000元;2020年1月23日马廷宾向毕雄英转款100000元。2021年3月18日,马廷宾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人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8日受中晟升博公司委托向黄梅转款合计110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向毕雄英转款100000元,合计1200000元是作为中晟升博公司履行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供应合同》向煦川公司支付货款。庭审中,煦川公司认可该委托付款及金额。 4.煦川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 庭审中,1.双方确认结算总方量=图算方量+图算外票单方量+签证方量。2.经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票结明细》,确认票算方量为3495.5立方米并载明了每个具体调价期间的方量;补方费40913元、耗时费88870元。3.经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图算部分砼分类汇总表》确认图算方量10175.75立方米并载明了每个调价期限的具体方量。4.中晟升博公司认可签证方量为29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煦川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晟升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合同》、转款凭证、《情况说明》、《转款委托》、《票结明细》、《图算部分砼分类汇总表》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煦川公司还提交了: 1.19份《煦川公司商砼对账单》(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载明了时间、用砼单位、强度等级、实际方量、卸货方式、金额、补方、补方费、耗时费等信息,对账金额分别为36756元、64090元、64860元、64640元、169705元、175680元、738550元、1024326元、1670291.5元、1029662元、1004396元、416623元、915242.5元、377983元、107337元、49595元、302579元、191562元、17020元,合计8420898元,方量合计13942.5m³。欧远福在购方确认处签字,煦川公司在供方处加盖公章。煦川公司拟证明双方按照票算量进行有效结算确认供应混凝土10447m³(不包括29方签证),结算金额8420898元,其中包含浇筑费用180374元、补方及耗时费128829元。中晟升博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欧远福签字时没有核对每个月产生方量的正确性,且欧远福无权对混凝土方的单价以及最后的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双方在对每个月的票算量及图算量核实过程中,发现对账单与实际发生的票算量存在差异,对账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9份《收条》,雷昌定签收金额为500000元的发票,龚志云共计签收金额6143512.8元的发票。煦川公司拟证明煦川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晟升博公司开具并交付了超过结算金额80%即6643512.8元发票的事实,但中晟升博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中晟升博公司认可收到金额6643512.8元发票的事实。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中晟升博公司应向煦川公司支付相同金额的货款,也不能认定该金额为总结算金额的80%。 3.《图算票算对账单》、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证书》【(2021)川成证经字第5480号】及录音材料。《公证书》载明:煦川公司向中晟升博公司送达了《图算票算对账单》,中晟升博公司拒收发票。《图算票算对账单》载明图算方量10397.4m³,金额6125702.51元;图算部位票单方量10447m³,金额6136447.5元;图算外票单方量3495.5m³,金额1975247.5元;签证方量29m³,金额16330元;浇筑费用180374元;补方费及耗时费128829元;总结算方量13921.9m³,金额8426483.01元。煦川公司拟证明煦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供应的混凝土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8426483.01元,并于2021年2月24日向中晟升博公司送达了结算文件和剩余金额1782970.21元的发票。中晟升博公司陈述确实发生煦川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到中晟升博公司办公场所送达资料的事实,但当时无法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后经双方协商中晟升博公司接收相关资料并告知会尽快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希望双方能够对货量进行确认。对于煦川公司送达的发票,因未办理最终结算,金额无法明确,无法接收发票。煦川公司公证送达以及相关录音不能证明中晟升博公司已经接受煦川公司送达的结算资料。 4.《中晟升博—高坎小学砼方量》载明:工程量合计10397.48m³,说明部分载明不含地下室以外一层板工程量。张成梅在中晟升博公司造价处签字。 5.3份《现场签证单》、2019年9月10日梁兴隆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签证单》(2019年7月1日)载明强度等级C30,因路程远施工方要求5立方围墙使用,随屋面料发C30标号5方,雷昌定在施工方处签字;《现场签证单》(2019年9月1日)载明强度等级C35,因下大雨。斜屋面无法浇筑施工,返回混凝土5立方,梁兴隆在施工方处签字;《现场签证单》(2019年12月30日)载明强度C35,使用学校正大门斗转C35(1立方砼)浇筑构造柱,梁兴隆在施工方处签字。梁兴隆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今有混凝土公司煦川商砼供中晟升博建司高坎小学项目工地天泵到施工现场,工地自身原因泵车不能架设,劳务不配合施工致C30混凝土18m³返回混凝土公司。煦川公司拟证明因中晟升博公司原因致29方价值16330元的混凝土返回报废,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中晟升博公司对此承担责任。总结算金额为8426483.01元。中晟升博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2019年12月30日《现场签证单》中载明1立方砼,其余28立方签证单无原件,中晟升博公司无法核实。 6.煦川公司出具的6份《商砼调价通知单》、1份致中晟升博公司的《调价函》,煦川公司员工林波与“高坎小学对账欧工”微信聊天记录。《商砼调价通知单》(2018年8月23日)载明自2018年8月28日0时起对所有标号的商砼及砂浆单价在原基础上上调10元/立方米;《商砼调价通知单》(2018年10月19日)载明:自2018年10月19日12时起对所有标号的商砼及砂浆单价在原基础上上调15元/立方米;《商砼调价通知单》(2018年10月25日)载明:自2018年10月27日0时起对所有标号的商砼及砂浆单价在原基础上上调35元/立方米;《商砼调价通知单》(2018年10月30日)载明:自2018年11月1日0时起对所有标号的商砼及砂浆单价在原基础上上调45元/立方米;《商砼调价通知单》(2018年11月11日)载明:自2018年11月13日0时起对所有标号的商砼及砂浆单价在原基础上上调25元/立方米;《商砼调价通知单》(2019年5月1日)载明,致中晟升博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0时起将贵公司(中晟升博高坎小学建设项目)工程的混凝土以C30单件基础下调40元/m³,单价调整为560元/m³,龚志云签字确认并注明调价时间为4月26日0时。《调价函》(2018年11月11日)载明:2018年8月28日零点起将中晟升博公司C30单价调整为480元/m³;从2018年10月19日中午12点起,C30单价调整为495元/m³;从2018年10月27日中午0点起,C30单价调整为530元/m³;从2018年11月1日0点起,C30单价调整为575元/m³;自2018年11月13日0时起,各等级混凝土每方上调25元/m³,以C30单件为基础,单价调整为600元/m³。煦川公司拟证明煦川公司向中晟升博公司发出调价通知,项目负责人龚志云签字确认,此调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调价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聊天记录显示欧远福向煦川公司员工林波发送前述调价通知及调价函,中晟升博公司是收到前述调价通知及调价函的。中晟升博公司认可收到2019年5月1日的《商砼调价通知单》,其他通知中晟升博公司未收到,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7份通知只有龚志云签收的一份有原件。 7.《高坎小学项目部通讯录》,载明:龚志远为项目负责人,雷昌定为技术负责人,欧远福为材料员,张成梅为造价人员,梁兴隆为施工人员,煦川公司拟证明雷昌定、张成梅、梁兴隆为中晟升博公司员工。中晟升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中晟升博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发包人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中晟升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请表》,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25日验收合格,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请表》签章,时间2021年1月11日。中晟升博公司拟证明案涉项目中晟升博公司正在与业主方办理结算,煦川公司主张的付款时间未届满。煦川公司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为业主方与中晟升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2.欧远福出具的《证人证言》(2021年3月18日)、电话录音,中晟升博公司拟证明《供应合同》指定收货人欧远福在对账单上签字仅是对商砼方量进行确认,单件及最终结算价欧远福无权进行确认。煦川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欧远福未出庭作证,电话录音未提供原始载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商砼结算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价表》,中晟升博公司拟证明依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和计量规则中晟升博公司计算出最终结算价格为6905081.4元,与煦川公司所主张的商砼单价和最终结算价存在差异。煦川公司认为系中晟升博公司单方制作,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721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737210元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诉讼担保保险费损失5357.84元; 三、驳回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8元,减半收取246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54元,该款已由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3476元,由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178元,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广汉市煦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 隋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燕 书记员 雷璐 附件一: 各期间不同标号砼单价(单位:元) 标号 时间 2018.8.20-2018.8.27 2018.8.28-2018.10.19.12时(+10元) 2018.10.19.12时-2018.10.26(+15元) 2018.10.27-2018.10.31(+35元) 2018.11.1-2018.11.12(+45元) 2018.11.13-2019.4.25(+25元) 2019.4.26-完工(-40元) C15 440 4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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