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3民初4870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叶茂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移动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款项1087320.31元(包括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031915.38元及应由被告承担的审定费55404.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曾用名广东省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13年机房配套土建装修及外电引入工程项目施工框架合同(2G-NXJZ)》(合同编号:CMGD-GZ-201302140)。根据框架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原告“广州分公司GSM网络16期无线配套扩容项目基站土建配套子项目(C1221B61),广州分公司网络16期扩容基站电力引入项目(C1221B62),广州分公司网络16期扩容基站接入用房项目(C1221B63),广州分公司2013年传送网城域骨干网汇聚机房工程之新建机房电源系统和原有机房电源扩容子项目(C1321H41),广州分公司广东移动TD-LTE网络一期扩容工程无线配套建设项目(C1321A3Y),广州分公司广东移动TD-LTE网络一期扩容工程基站电力引入建设项目(C1321A1Y),广州分公司广东移动TD-LTE网络一期扩容工程基站接入用房建设项目(C1321A2Y)”等项目和同类型项目的供应商,在框架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框架合同金额上限为人民币6480900元(大写陆佰肆拾捌万零玖佰元整)。实际金额以乙方实际完成甲方下达有效订单的具体金额或以双方签订的单项合同/订单金额为准。降点为【-18.5】。订单金额或单项合同金额价格均为预算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框架合同期间,原告向被告共计下达有效订单合同/结算合同35份,合同金额合计7985079.67元。但在相关项目初验收审计中发现,有多份订单合同存在原告已支付款项超出被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情形,原告多支付了款项共计1087320.31元(包括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031915.38元及应由被告承担的审定费55404.93元)。
被告铁汉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中国移动广州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函(NXJZ-2G)》(穗移函[2018]896号)及被告自查显示,原告自双方结算后至今仍应付未付被告工程款累计413050.68元,该部分金额应在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内予以核减。
另查明,2018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中国移动广州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函(NXJZ-2G)》(穗移函[2018]896号),载明:鉴于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2013年机房配套土建装修及外电引入工程项目施工单项结算订单说明(C1421A11-02)(NXJZ-41)(2G)合同》(合同编号:CMGD-GZ-201302140-GZ-0023)等35份合同(具体见附件1、2)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其中截至2018年10月15日,贵公司应退还我公司多付工程款累计人民币1087320.31元(项目合同及金额具体见附件1),我公司应付未付贵公司工程款累计人民币413050.68元(项目合同及金额具体见附件2)。我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6日向贵公司出具关于限期退回多付工程款函(部分合同),但贵公司仍未及时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贵公司与我公司互负的到期债务,我公司有权依法进行债务抵销。为此,我公司函告如下:我公司应付未付贵公司的工程款累计人民币413050.68元,与贵公司应退还我公司多付工程款中的同等金额人民币413050.68元抵销,贵公司尚需向我公司退还工程款人民币674269.63元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返还多支付款项674269.6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92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770元,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庆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左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