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龙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05民初30576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备用金借款本金29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职工,2014年8月20日与原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任原告分公司海洋工程分公司设备部备件管理岗。2018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用备用金30000元用于租用船机吊机、购买船舶气体及零星物料,截至2020年11月10日,只核销备用金借款800元。根据原告《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备用金原则上不能跨季度使用,借用人必须每季度结清备用金,现被告借用备用金时间已2年多。2019年7月29日因被告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所借备用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伍婧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韵怡
判决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