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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01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692-8180559
注册时间:2016-12-23
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6号
简介: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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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涛、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3123民申2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叶涛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盈江县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楚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生物有限公司、盈江县儒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云南儒林牧业有限公司、王志林、周建刚、王渤、赵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民初61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叶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其对被申请人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的承诺人为叶涛,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中“叶涛”的签名及手印不是申请人的签字、手印,完全是他人伪造的,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且申请人在2013年6月至2106年7月期间曾担任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公司发展的“2014年度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项目”于2015年7月21日至24日期间接受省市农业、财政部门的组织验收,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验收工作结束申请人均在公司准备并负责协调、组织、统筹相关工作,并未离开公司。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己查明2015年7月21日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上陈彦玲、喊荣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这一客观事实己充分说明,农商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并没有做到基本的“面签”要求,存在重大过错,这是申请人蒙冤被诉的根源,更是导致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的原因。申请人用人格保证自己没有向农商行社出具过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故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人叶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农商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并没有做到基本的“面签”要求,存在重大过错;2.天禹司法鉴定中心【2019】司监字第832023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人处“叶涛”的签名不是申请人叶涛本人书写的;3.王志林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是在盈江县签字的。叶涛的签名、手印并不是其本人书写、按印的。叶涛本人不知情,记载的电话也不是叶涛的,而是他人的。农商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并没有做到基本的“面签”要求,存在重大过错;4.云农牧【2015】27号文件、曲靖市农业局通知、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公司证明各一份,证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24日叶涛均在云南马龙双友牧业有限公司准备并负责协调、统筹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对“2014年度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项目”的组织验收相关工作,其并未请假或离开公司。叶涛不可能在2015年7月21日向农商行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5.盈江儒林现代农业发展公司企业登记一份,证明:申请人不是该公司的股东;6、发票一张,证明:申请人实际支出的各种鉴定费用。对于以上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证据2、3、4、5、6属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在本案的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已经依照送达程序向被告叶涛等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但被告叶涛在期限内即不提出答辩和有关证据、也不出庭应诉,导致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我行的证据作出了生效判决。在作出判决之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叶涛也不提出上诉,叶涛已经处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再审申请不应当受理。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9】司监字第832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根据最高院公报案列的司法观点:“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作出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且二审法院为改变一审判决对改变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当在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悖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叶涛再审申请不应当受理
判决结果
驳回叶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蒋晓勇 审判员范正婷 审判员彭贵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娜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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