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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2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武平
联系方式:0827-6222823
注册时间:2011-11-16
公司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金星大道二段10号A区3楼06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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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坤和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923民初1190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坤和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设备公司)诉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体育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豪崇,被告腾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体育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28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货款违约金6874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保全费、律师费。事实及理由:因被告工程需要,原告与其签订了《PVC塑胶地板销售施工合同》,合同对供货工程内容地点、面积、施工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暂定价款292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房屋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PVC塑胶地板铺装工程的供应与安装,于2020年10月2日完成施工,后被告于2020年10月29日组织工程验收,经双方核算,最终结算金额为229156元。截止目前,原告共收130000元,现项目已完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扣除6874元质保金的剩余款项92282元。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延迟给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即“甲方未按上述第六条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给乙方,应按总工程款的1%/天作为罚金给乙方”,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被告违约时间过长,原告按总工程款的30%计算违约金即6874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达建筑公司辩称:1、原、被告间签订《PVC塑胶地板销售施工合同》和工程已完工属实;2、工程未经验收,也未结算,双方只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3、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7日,体育设备公司(乙方)与腾达建筑公司(甲方)签订封面为PVC塑胶地板销售施工合同(合同内容首部合同名称为地面工程包工包料施工合同)。PVC塑胶地板销售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内容为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房屋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PVC塑胶地板铺装工程;施工面积约40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结算为准);地板名称、型号为浩华HH68、厚度1.6mm、耐磨层厚度0.2mm,房间HH-6810、过道和大厅HH-6804;工程造价为292000元;甲方责任为提供给乙方施工的工作面平整度(2米内±5mm),如工作面不平,先必须用水泥填平;乙方责任为备齐施工工具,等候甲方通知进场施工,施工前对地面进行打磨、清理除垢,负责PVC塑胶地板的铺装;材料进场且具备施工条件下40天完工;工程保修期1年,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维修;按实际施工面积核算,单价按73元/平方米结算(含16%的增值税专票),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即29200元作为预付款(即部分材料款),乙方施工材料到场当日,甲方按总工程款的50%即146000元支付部分材料款给乙方,施工结束,甲方两日内组织验收(若超过两日未验收,本工程视为合格),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此项验收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施工面之单项验收),甲方须在两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工程除质保金外的全部款项,本工程质保金3%即8760元从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工程款,应按总工程款的1%/天作为罚金给乙方。PVC塑胶地板销售施工合同签订后,腾达建筑公司向体育设备公司支付130000元,体育设备公司在腾达建筑公司确定时间内完成了PVC塑胶地板铺装。2020年10月29日,体育设备公司、腾达建筑公司签署验收及收方单,确认PVC塑胶地板实际收方面积为307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原告体育设备公司提供的PVC塑胶地板销售施工合同、验收及收方单,有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坤和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报酬87528.32元和违约金(以87528.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3倍计算至报酬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坤和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325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坤和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1元,依法减半收取1760.50元,由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四川坤和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冉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婧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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