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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方式:0457-6105721
注册时间:2006-07-27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钢结构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体育场地;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经营项目均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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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索林与刘振龙、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黑0112民初757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索林与被告刘振龙、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索林,被告刘振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被告宇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维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索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消防工程预付款10万元;2.被告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实际履行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7日,宇林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振龙收取李索林10万元预付款保证金,作为将哈尔滨市阿城区丽都国际楼房的消防工程包给李索林的保证金,刘振龙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并约定待工程消防图纸出来后做出预算再确定消防价格;案涉工程早已停工,李索林多次索要该保证金未果,诉至法院。 刘振龙辩称,刘振龙与李索林之间没有实际交付消防工程预付款,应该驳回李索林的诉讼请求。 宇林公司辩称,刘振龙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收取保证金是刘振龙的个人行为,与宇林公司无关。 经本院审理查明,刘振龙于2017年4月27日收取李索林哈尔滨市阿城区丽都国际小区楼房的消防工程预付款10万元,李索林未实际进场施工。 上述事实有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刘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李索林预付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李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振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立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崔默 书记员冯拓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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