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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俊林
联系方式:0916-3283636
注册时间:2002-04-10
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旧州村
简介:
公路、桥梁、市政、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古建筑、公路养护、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道路亮化工程、矿山林业专用道路、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施工、承揽;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加工、施工及销售;机电安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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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7民终514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宇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宇泰公司对工程款利息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以及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宇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宇泰公司与宇通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汉中市城北区域丝绸东路道路工程二标段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宇泰公司负有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义务,对于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双方并未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宇泰公司不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二、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案中,即便宇泰公司对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负有给付义务,利息计算方式也应该分段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一审判决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无端加重了宇泰公司的义务。 宇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一、宇泰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宇泰公司应该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二、宇泰公司上诉要求对工程款利息分段计算属于对法条理解有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拖欠工程款纠纷,而非借款纠纷,不适用LPR公告的规定,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宇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宇泰公司向宇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56857.56元;二、宇泰公司向宇通公司支付拖欠上述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56181.5元(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日0.013%计算),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宇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6日,宇泰公司(甲方)与宇通公司(乙方)签订《汉中市城北区域丝绸东路道路工程二标段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汉中市城北区域丝绸东路道路工程二标,工期4天,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9日,结算工程量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收方量为准,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结算工程价款,沥青路面铺设施工完成后,甲方在15天内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宇通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履行了义务;2018年12月26日,双方现场收量人员对实际收量进行了对账,2018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汉中市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勉阳镇旧州村铺筑结算单》,双方确认施工费用合计为756857.56元。之后,宇通公司多次向宇泰公司催收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宇泰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总金额756857.56元无异议,但是认为不应当支付利息,双方调解未成。一审法院认为,宇通公司与宇泰公司签订的《汉中市城北区域丝绸东路道路工程二标段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宇通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设工程,宇泰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8年12月27日双方对账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756857.56元,现宇通公司要求宇泰公司支付工程款756857.56元,宇泰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合同中约定“沥青路面铺设施工完成后,甲方在15天内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于2018年8月19日完工,宇通公司要求宇泰公司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陕西宇通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6857.56元,并以756857.56元欠款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变更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4077号判决为:上诉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6857.5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56857.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2,由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吉 审判员曹建祥 审判员李俊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建芬 书记员唐冰倩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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