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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雪彬
联系方式:023-67484159
注册时间:1998-10-0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873号
简介: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冷热饮品制售、生食海产品及裱花蛋糕)(以上范围均需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此经营范围公限具有资质的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服装、百货、五金、家用电器;酒店管理;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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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芬与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2民初2399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祖芬与被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士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祖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贵,被告嘉士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祖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17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个月×3500元/月=385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个月×3500元/月=2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7日,原告经招聘到被告的新世纪渝北店从事白案糕点制作。2012年12月又被安排到永辉超市渝北空港店上班,工资为3500元/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保。2020年9月28日,被告负责人刘涛告知原告不再上班,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嘉士德公司答辩称,1.原告系自愿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原告已满50岁,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依法举行了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接警回执、员工工资表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在卷为凭。 对当事人有异议之证据,即原告举示的驻店促销员工作证、永辉超市空港店促销人员入场申请表、进场协议书、实施细则,拟证明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质证时,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入场申请表、进场协议书、实施细则均无被告签章,无法核实真实性,至于工作证经与永辉超市查询并未为原告办理此证,故真实性存疑。经本院审查,原告举示的工作证系原件,且庭审时双方均认可原告在永辉超市糕点柜台上班,故本院确认工作证的真实性,至于其他证据真实性现无法核实,被告质证理由成立,本院对入场申请表等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劳动关系,原告陈述2012年5月17日刘菊英(音)将其招入新世纪空港店做工,12月又到了永辉空港店,两家店均系被告所有,至于老板刘菊英、黄玉、刘涛与被告是何关系,其不清楚。被告则陈述原告最初在永辉超市糕点柜台上班,系永辉超市的员工,大约在2013年或2014年,被告与永辉超市开展联营,永辉超市将部分员工移交我方,自此原告即系我方员工,2018年后原告即开始与派遣公司同济达公司建立关系。至于刘涛、黄玉是2015年下半年开始与被告建立联营关系,被告将永辉超市渝北空港店糕点柜台承包给二人,由二人自负盈亏,员工工资也由二人负责。 2020年9月28日,原告结清了7月工资及在空港永辉的所有工资后自愿离职,次日原告即未再上班。 2020年11月11日,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2020年11月18日该委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祖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原告李祖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欧春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芮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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