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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虎
联系方式:0954-2905103
注册时间:2000-04-19
公司地址:固原扶贫发展试验区长丰路
简介:
输变电工程施工、线路、设备安装、修理、修配、试验;承接用电营销、输电、变电、配电、信息业务的安装、检修、运行、维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住宿;餐饮;电力专业培训;副食品、烟草、饮料、肉及制品、水产品销售;物业管理与服务;房屋院落修缮;管道维修;绿化养护;卫生保洁服务;房屋租赁;楼宇、服装清洗;花卉销售及租赁;水泥制品、金属制品、输配电设备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打字复印、印刷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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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景刚与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02民初3809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景刚与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景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吕强,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曹景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153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借用第三人公司资质,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了《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运维成本、房屋零星维修等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了《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变电站防洪、防汛设施维保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变电站生产厂房零星维修、维护劳务分包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了《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运维成本房屋零星维修等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了《国网宁夏固原供电公司1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杆塔防洪、防撞砌护治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作业概况、范围、施工内容、期限、价款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以上工程款包括材料款、机械费和人工费等共计1615393.00元,被告支付了40万元,欠付1215393.00元。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尚欠数额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知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原告与第三人事实存在挂靠关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具有合同关系,被告欠付第三人劳务费属实,并且数额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的欠付数额一致,不能证实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虽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但作为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认可原告系涉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即享有向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挂靠于第三人,并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了《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运维成本、房屋零星维修等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了《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变电站防洪、防汛设施维保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固原供电公司变电站生产厂房零星维修、维护劳务分包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了《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运维成本房屋零星维修等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了《国网宁夏固原供电公司1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杆塔防洪、防撞砌护治理劳务分包合同》。上述合同对作业概况、范围、施工内容、期限、价款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以上工程款包括材料款、机械费和人工费等共计为1615393.00元,被告支付了40万元,剩余1215393.00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由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景刚支付工程款121539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8.00元,减半收取计7869.00元,由被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黑学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婷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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