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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
联系方式:0792-7088206
注册时间:1982-09-09
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堤防防洪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除外)、施工劳务;工程材料销售与设备租赁;技术开发、咨询;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劳务派遣(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进出口和项目投资;电力供应;试验检测和工程测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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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建波与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2242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建波与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淦晶、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林建雄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建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知明和涂文婷,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和冼燕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淦晶、林建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柴建波诉称:2017年3月31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单位,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片区的禅城区南庄镇农田整治提升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际施工。2018年8月,原告按照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涉案工程中使用D6推土机进行施工。经核算,应由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89.89元给原告。2018年10月,原告根据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通知前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项目财务处申报债权,当时有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杜斌,即杜总(电话号码131×××××839)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汽车及公司胡子林立华(施工签单人,身份证号码440××××××××××××413),其中,林立华是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副经理林建雄指派的公司人员;在场的还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的项目负责人孔庆敏。当时本批起诉的原告均在现场申报债权金额并核对后,打印了一份债权总表,由各人签名留手机号。被告只让原告拍下该表格的照片,说等罗格村财务结算后,会支付给原告。被告拖欠上述款项至今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19年8月6日下午三时,公司又通知原告该批人由公司杜总带队去罗格村讨要该债权,村项目负责人孔庆敏及监理方一起商讨,说要等验收为借口,又追债不成,打发原告回家等待。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淦晶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作为实际管理发放涉案工程款的总单位,依法应对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柴建波支付25989.89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9日;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淦晶、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林建雄对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劳务合同的主体问题。劳务合同主要发生在原告与其他人之间。原告主张的债务不仅仅在涉案的工程,还有其他工程债务。答辩人未雇佣原告提供劳务,不是本案的主体。2、涉案工程施工项目未竣工验收,答辩人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答辩人收到该项目业主拨付工程款4959736.71元,总支出6017708.05元,垫付工程款1057971.34元。答辩人收到工程款后除按规定扣税金及管理费外,都及时按要求支付材料款和工资款,并且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多次垫付材料款和税金。3、关于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原告未提供真实的结算账目,无法证实是不是涉案工程欠款。原告未提供任何与本案劳务相关的实际欠款凭证,完全是原告自说自报,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把案涉工程发包给答辩人,答辩人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林建雄,被告林建雄再转包给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个人,这是层层分包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劳务合同关系。 被告淦晶未作答辩。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辩称:一、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无证据证明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答辩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向没有合同关系的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二、涉案工程尚未验收,答辩人无义务支付工程款。就算工程竣工验收,该工程款收款人也与原告无关。根据发包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答辩人仅有义务向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答辩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且现涉案工程尚未验收,答辩人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对其所称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辩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无证据证明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与本案无关,更不知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建雄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柴建波的举证情况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服务平台查询资料。 2、南庄工地D6(2号)机结算单。 3、表格(南庄罗格)、通知。 4、照片(南庄罗格村委会协商现场照片)。 5、照片(工程概况牌、中国建陶小镇之高标农田建设项目图)。 诉讼中,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举证情况如下: 1、受案回执。 2、水利工程项目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 3、证明、南庄镇罗格片区农田整治提升工程一期(第二次招标)、兴业银行电子受理单、照片(网上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交易受理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交易对手流水查询、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 诉讼中,被告淦晶未提交任何证据。 诉讼中,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文宗经济合作社未提交任何证据。 诉讼中,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曲经济合作社未提交任何证据。 诉讼中,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未提交任何证据。 诉讼中,被告林建雄未提交任何证据。 诉讼中,本院调取了(2019)粤0604民初33487号案中的讯问笔录、结算单。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提供了南庄工地D6(2号)机结算单:8月10903.23元,9月16466.67元,合计27369.89元;应扣借款1380元,结余25989.89元。林建雄在工地负责人后面签名。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各位项目供应商作出《通知》,其主要内容为:罗格农田提升整治项目已经进入验收阶段,由于原施工人林建雄已经失联,以致项目不能正常推进。为了解决遗留下来的问题,现原承包公司来接手处理工程后续事宜,并通知各供应商于2018年10月29日及10月30日到罗格村委会一楼申报该项目的债权。请各供应商及时向公司如实申报,如虚假申请,将自负法律责任,公司核实后有权拒付所有款项,以便后续事宜得以顺利处理。 另查明一,江西晶太水利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1982年9月9日成立,于2018年6月20日变更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淦晶是其唯一股东。 另查明二,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撤回对被告林建雄的全部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柴建波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原告柴建波预交受理费510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柴建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对于诉讼保全费280元,由原告柴建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管燕华 审判员陈文戈 人民陪审员谭振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冯燕华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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