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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
联系方式:0879-7221927
注册时间:2007-03-27
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县城平安路中段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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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8民辖终2号         判决日期:2021-06-02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原审被告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1民初35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宁洱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1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澜沧县人民法院处理。其理由如下:一、宁洱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是不当的,属重复立案。根据宁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可知,宁洱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就已知晓本案是原镇沅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云0825民初312号被上诉人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诉上诉人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8民辖终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澜沧县人民法院处理。但其仅以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向其递交的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828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因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没有交纳诉讼费,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就重新受理了被上诉人的案件。这足以说明宁洱法院规避了该案是由镇沅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澜沧县人民法院处理的移送管辖案件这一特殊性,由此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828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澜沧县人民法院对镇沅县人民法院移送过来的案件,以被上诉人没有交纳诉讼费,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是处理不当的,该裁定已与《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违背,所以澜沧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属错误处理。那么宁洱县人民法院受理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的起诉就是无合法法律依据的。而且对于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提交的所谓由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民事裁定书》,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才从宁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内容而得知,至今上诉人也未收到澜沧县人民法院处理镇沅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任何通知和该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等,根本不知晓案件处理情况。所以对于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该案还处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8民辖终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后,镇沅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至澜沧法院处理过程之中,故原镇沅县人民法院移送澜沧县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尚未审理终结。那么,宁洱县人民法院又受理本案,就属重复立案,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即使认为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828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是对镇沅县人民法院移送过来的案件作出处理的结果,但其就一直未告知上诉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程序错误。由此而言,宁洱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未对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受理此案是违反法律规定。其将错误继续延续下去,是不当的。二、本案被告人具有故意浪费审判资源,增加诉累、有损司法权威的行为,其行为应予以批判。暂且不考虑澜沧县人民法院的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就单纯的说被上诉人没有向澜沧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又再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较明显的看出,被上诉人是具有一定恶意不向澜沧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其是故意造成该案件按撤诉处理,又再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澜沧县人民法院、宁洱县人民法院同样属于同级别审判机关,具有司法权威性,其向澜沧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后,案件依程序正常进行,但其就是要将案件拖至按撤诉处理,又再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这样的行为,就是在故意浪费审判资源,增加诉累,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所以对其行为应予以批判。综上所述,宁洱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是无合法法律依据的,其认为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驳回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不当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制止错误的延续,纠正不当行为,撤销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支持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案件由澜沧县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赵键 审判员廖新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红娟 书记员周俊妤
判决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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