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刚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26执1315号
判决日期:2021-05-25
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孝刚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26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3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三、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四、2021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五、2021年5月12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张孝刚,随时予以拘留
判决结果
本院(2021)皖1226执13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孝刚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刚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张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俊杰
书记员王保翔
判决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