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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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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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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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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与洛阳农林科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02民初1887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华与被告洛阳农林科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奎,被告洛阳农林科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伟、陈跃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洛阳农林科学院立即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邙岭路6号院2#办公楼拆迁款13450878元支付给郭建华;2、本案诉讼费用由洛阳农林科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洛阳农林科学院(原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为筹资建设位于洛阳市××城区邙岭路××层办公楼与郭建华进行协商,由郭建华投资建设两幢三层办公楼,并承诺建成后其中一幢归郭建华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双方于2004年7月22日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将上述约定予以确认,该协议还约定若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两幢办公楼因进行拆迁,拆迁款归郭建华所有。协议签订后,郭建华如约投资建设两幢办公楼,郭建华、洛阳农林科学院依据协议约定1#办公楼归郭建华使用,2#办公楼归洛阳农林科学院使用,2019年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旧城改造,涉案房屋应被拆除,但至今洛阳农林科学院未给郭建华办理1#楼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综上,洛阳农林科学院应依照合同约定将其使用的2#楼拆迁款支付给郭建华。 被告洛阳农林科学院辩称,1、案涉土地为农业科研用地,在土地上建造办公楼为科研所用,办公楼坐落的土地未经批准依法不能转让。1994年2月,洛阳农林科学院(原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取得洛阳市老城区邙岭路6号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为:东至洛阳牡丹园、西至邙岭路、南至310国道、北至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土地证号为洛市国用(1994)字第025号,使用权面积为85488.297平方米,土地使用用途为农业科研用地,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2004年7月22日,洛阳农林科学院与郭建华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由于案涉土地为农业科研用地,土地上建设办公楼是为了科研办公所用,但是由于之后郭建华只取得了房产证书,土地依法不能过户,郭建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涉案土地至今仍是洛阳农林科学院的科研用地。案涉土地过户手续没有得到土地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案涉土地依法不能转让,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案涉土地为划拨用地,政府无偿收回,政府补偿对象是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本案中,案涉土地是否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不影响郭建华的拆迁补偿收益。3、若2#办公楼拆迁补偿款归郭建华所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案涉1#办公楼已经办理过户手续,郭建华自2005年9月至今一直占有、使用、收益案涉房产及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已经发生变更,洛阳农林科学院也没有做出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的行为,现由于拆迁补偿而将洛阳农林科学院诉至法院索要两栋楼的拆迁补偿款,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2#办公楼的拆迁补偿款也归郭建华所有,那么将给洛阳农林科学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明显违背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也违背合同订立的初衷。4、案涉办公楼于2005年建成,2005年8月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办理房产证,2005年9月,郭建华与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配合将1#办公楼过户至郭建华名下,郭建华在房产过户时,明知土地不能过户,却于2020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2月21日,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取得洛市国用(1994)字第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地址邙岭路六号院;用途为科研用地;四至:东至洛阳牡丹园,西至邙岭路,南至310国道,北至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用地面积85488.297平方米。2004年7月22日,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甲方)与郭建华(乙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一份,约定合作共建用地位于甲方大院西部,西至与新辟王城大道毗邻,南至甲方现办公楼北,北至现加油站,乙方办公楼位于现加油站南侧,土地面积按照洛阳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权证分割规定执行(具体用地以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为据);建设内容为拟建三层办公楼两幢,建设尺度及体量以单体报准方案为准,结构为三层全框架;甲方负责提供用于合作共建的全部土地,保证产权清晰、无瑕疵;关于共建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等工作,甲方负责系统内部的报建、报批手续;乙方负责系统外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甲方全力配合;在合同生效两年内,由甲乙双方配合完成乙方应分配的楼房的产权过户工作;乙方办公楼过户前,两年内因国家或政府行为进行拆迁,对甲、乙双方两幢楼房的赔偿、补偿归乙方所有;房产及土地过户事宜,鉴于其操作的复杂性,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以前,依本协议为基础,按照国家相应的法规政策,签署实质性补充协议,进行具体操作;双方按合作共建项目的实际面积各50%分配,产权归属各自双方,使用自主等内容。后郭建华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办公楼两栋。2005年9月份,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将两幢办公楼中的一幢过户给了郭建华,郭建华于2005年9月28日取得了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3××29号房屋产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郭建华,房屋坐落于老城区邙岭路6号,幢号1,结构钢混,房屋总层数3,建筑面积2896.71平方米,设计用途办公。至今,郭建华使用的1#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未过户至郭建华名下。 2011年6月20日,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洛编[2011]34号《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洛阳农业科学研究院等三单位整合成立洛阳农林科学院的批复》,载明了同意洛阳农业科学研究院、洛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洛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整合,成立洛阳农林科学院等内容。 2020年9月28日,洛阳市老城区邙山办事处(甲方)与郭建华(乙方)签订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西路项目国家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项目名称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西路项目,因本项目需要,甲乙双方就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征收人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办事处;被征收房屋位于邙岭路6号,房屋结构砖混,建筑面积2896.71㎡,土地证号X3××29号;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乙方自愿选择对上述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甲方共计应支付乙方补偿款合计13450878元,合计壹仟叁佰肆拾伍万零捌佰柒拾捌元整;甲方对乙方房屋的补偿款在本协议签订及乙方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甲方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等内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建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53元,由原告郭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姬玲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莹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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