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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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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02执3324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慧颖、李教育、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豫1302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慧颖、李教育、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还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慧颖、李教育、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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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2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暂不要求处置。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淅川县永益化冶有限公司、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慧颖、李教育、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执行员杨洋 执行员薛超庆 执行员赵增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柳焱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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