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1民初3954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刘文俊、黄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刘文俊、黄小珍银行存款39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刘文俊、黄小珍银行存款39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
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戴秋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吴玉花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