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鑫发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1执771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发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合计1533000.5元,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1月27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2月25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拘留决定未能实际实施。本院在丹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00857;(2011)04950),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苏118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忻
审判员刘蔚彤
审判员马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任建建
书记员徐娟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