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欣与崔丽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13民初893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欣欣诉被告崔丽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欣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以下经济损失:修车费13415元、鉴定费1171元、拖车费950元,共计:15536元。被告人民保险在商业险、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崔丽范承担;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崔丽范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1日11时,被告崔丽范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在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卫生院门前自北向东右转弯时,与自西向东直行的李欣欣驾车车牌号为×××小型汽车相撞,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丽范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修车费为13415元、原告另支付拖车费950元,被告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欣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朴景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碧莹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