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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庞延庆
联系方式:0538-5088201
注册时间:2015-12-18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开发区
简介:
机器人、机械手、自动化装备及生产线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系统集成、工程安装、销售及服务;机械式停车设备、智能停车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及销售;机械式立体停车智能车库系统工程总包(含设备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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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991民初676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雯,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合同款14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S20180330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总价款235万购买被告磨削机器人10台。合同约定,10台设备分两批交货,第一批设备标的额(47万元),自签定后一周内预付标的额的30%,发货前付标的额的30%,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3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付标的额的30%,标的额的10%为质保金,自设备调试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一次性付清。第二批设备标的额(188万元),自第一批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行一个月后预付标的额的30%,发货前付标的额的30%,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3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付标的额的30%,标的额的10%为质保金,自调试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一次性付清。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预付了第一批设备标的额的30%即141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收款后90日内交货,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安排发货。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并认真履行。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1)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相应规格型号及单价与数量的涉案设备,并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时间、地点为:本合同共十台设备,分两批交货,第一批2台(47万元),第二批8台(188万元)。第一批设备标的额(47万元)自签订后一周内预付标的额的30%,发货前付标的额的30%,标的额的10%为质保金,自设备调试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一次性付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也明确认可上述约定,按照该约定,被答辩人应在交货前付款60%即28.2万元,但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多次催要下仍拒付剩余30%预付款,同时也并非在约定的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即2018年4月6日前支付首期30%预付款的,是直到2018年4月21才迟迟支付的。另外答辩人多次与对方沟通要求给其发货,但被答辩人一直拒绝提货,因此本案是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2)答辩人对已按双方协议要求,将约定的设备及工装生产调试并准备好等被答辩人通知交货,但被答辩人怠于付款及接收,才导致设备迟迟未能发货。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答辩人在2018年4月下旬收到首批预付款后及着手设备生产,到2018年7月即完成了第一批2台设备的生产与调试,被答辩人也到答辩人公司现场实地考察,但还是一直未能支付另外30%发货款,也不表态要货,答辩人多次催促仍不置可否,因此答辩人才未发货。2、基于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答辩人保留主张其违约并赔偿损失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工商信息变更记录一份;2、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3、银行付款凭证及交易明细各一份;4、原告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张建国与被告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张延营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被告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涉案两台设备的照片两张。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4即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没有提交原始载体,且被告对此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即照片两张,该照片不能说明涉案设备的基本情况,且原告对此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原告(买受人)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潍坊鑫顺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出卖人)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235万购买被告磨削机器人10台。合同约定,共10台设备分两批交货,第一批2台设备标的额(47万元),自签定后一周内预付标的额的30%,发货前付标的额的30%,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3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付标的额的30%,标的额的10%为质保金,自设备调试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一次性付清。第二批8台设备标的额(188万元),自第一批设备调试合格,正常运行一个月后预付标的额的30%,发货前付标的额的30%,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3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付标的额的30%,标的额的10%为质保金,自调试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设备到现场之日起计算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一次性付清。交货方式,出卖人送货至买受人处,合同签订后,2018年4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设备款141000元后,没有再向被告支付有关款项,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诉讼于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山东鲁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孟宪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文豪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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