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辖终126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西北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秦巴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新城集团)及原审第三人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联西北设计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标的未超过2000万元的事实错误。上诉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案件受理费166152.4元、保全费30000元及律师费4909421.15元,有一审法院(2017)川19民初55号及(2019)川19民初22号生效民事判决、收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为据,上诉人依法可以主张并要求秦巴新城集团在其债务范围内承担。该费用与上诉人主张的设计费及资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合计为21421477.96元,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虽律师费尚未支付,但对应的代理关系已经依法成立,相应的付款义务已经产生,上诉人对即将发生的费用提出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是否过高,能够得到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一审裁定通过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严重程序违法。3.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存在费用过高的情形,一审裁定认定律师费的事实错误。4.一审裁定认定诉讼标的不超过2000万元,明显存在司法地方保护倾向。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改判驳回秦巴新城集团的管辖权异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初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向杜梅
审判员王学东
审判员肖黔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佳
书记员罗佩佩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