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明珠拉菲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05民初1011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明珠拉菲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明珠拉菲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小区内破坏设施恢复原状;2、退还超额收取的物业费、水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公共损耗、电梯费等约800000元;3、返还小区业主相关资料;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20年8月17日与原告续签《明珠拉菲公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来,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能满足合同要求,经原告提出并多次督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撤场。被告在对于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造成大量小区设施被破坏,超额或预收物业费、水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公共损耗、电梯费等小区管理费用,撤场时未移交业主相关资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判若所请。
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提交答辩状称。
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一是明珠拉菲公馆小区的部分业主联名要求更换业主委员会,原告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二是2021年3月30日,原告已被暂停业主委员会的一切工作。三是原告中的5名成员已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业委会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四是自2021年5月20日起,由康居社区居委会代行明珠拉菲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2、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是《明珠拉菲公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未解除,被告至今仍按照合同约定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程序违法,无权要求退还物业费及业主相关材料等。二是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并未损坏小区内设施。
被告同时提交了2021年3月30日垦利街道康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暂停明珠拉菲公馆业委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自即日起,暂停明珠拉菲公馆业主委员会的一切工作,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明珠拉菲公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东营市垦利区明珠拉菲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盖雅萍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