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303执1175号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1)陕0303执1175号
判决日期:2021-05-21
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3民初230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7313.10元、利息5395.56元、案件受理费919元,并承担执行费92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550.66元,将其中73627.66元支付给了申请人,923元交纳了本案执行费。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11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1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