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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13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向东
联系方式:0418-2282046
注册时间:1984-11-27
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19号
简介:
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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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童与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902民初450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云童与被告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童、被告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云童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696元(电脑维修费7880元,房间修复9816元),修复工期约一个半月4500元(定做壁柜及粉刷墙壁,壁柜含榻榻米我这一个半月的住宿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按照两人计算4500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合计:2369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1日早6时48分,原告(房主本人)在家中睡觉,被水滴浇醒,检查后发现是窗帘盒位置漏水导致,当时房间东、南三面屋顶石膏线均有不同程度阴水痕迹,由于西面有壁柜无法确定阴水程度,随即我去楼上确认,听见5楼房间内有呲水声(当时5楼住户并未在屋内居住),随即4楼住户联系5楼住户,电话里确认5楼已经于2018年在阜新热力有限公司报停供暖,至今并未要求供热公司恢复供暖,1小时左右5楼住户到达现场,房间内烟雾弥漫,暖气爆裂,房间内积水,随即5楼用户开始抢救,我也回家对漏水进行处理,当天下午2点左右,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二所工作人员到我家确认房屋受损程度,做登记后离开,第二天有一自称是负责人的人给我打电话,询问情况(电话号为:151××××2466),我如实告知其受损情况,之后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任何解决方案,1月14日15点30分我再次拨通电话,对方依然没有解决的态度,我示意要走法律程序,对方同意,现起诉至法院,望贵院主持正义,帮我讨个说法。 被告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辩称,1、该楼502住户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理由502的住户虽报停但对室内的阀门没关闭;2、评估报告价格过高;3、评估报告看出原告塔塔米及衣柜成新率99.9%,不需要重新拆解及组装,所以报告外的主张原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供热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的公众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9-2-302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居住房屋的楼上502号住户已于2019年在被告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处报停供暖,但被告还在为该住户供暖。2021年1月11日早晨,该楼502号房屋暖气跑水,致使原告刘云童所住房间内墙面、石膏线、软包床头、窗帘盒、榻榻米等屋内装修、苹果笔记本遭受水浸,造成不同程度损害。 另查明,2021年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2021年3月16日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随机选定辽宁圣岳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本案鉴定机构,评估费用3000元,由原告垫付。2021年4月1日,辽宁圣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列明实物资产损失评估值如下:“一、装修工程:1、墙面:主材、人工及辅料费244.49元,墙面铲除+垃圾清运费154.35元。2、石膏线:主材89.10元,人工及辅料费57.92元。3、软包床头:主材、人工及辅料费792元。4、窗帘盒:人工拆卸、安装费50元。5、榻榻米1980元。6、定制衣柜3960。二、设备物品:7、灯具:人工拆卸、安装费50元。8、空调:人工拆卸、安装费50元。9、苹果笔记本7880元(维修费,由产权持有者提供发票)。三、其他费用:10、保洁费300元。11、临时设施100元。12、运输杂费100元(搬运、运输、装卸等杂费)。13、装修前期及期间费用887.98元(含勘察费、设计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14、屋内物品搬运及临时保管费500元(仅按装修期间测算,具体以实际发生日期为准。或以当事人提供的实际合同及票据等证据材料为准)。15、装修期间房屋空置损失/租金费用500元(仅按装修期间测算,具体以实际发生日期为准。或以当事人提供的实际合同及票据等证据材料为准)。以上合计:1769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的存储照片及视频的光盘、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云童各项损失合计17696元。 二、驳回原告刘云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案件鉴定费用3000元,由被告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甄铁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琦 书记员杨光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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