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5执保410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生效的(2019)辽0105民初11350-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明程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17226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明程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1717226元的利息(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明程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客床头木作装饰板退订补偿金100000元。上述(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辽宁省××河区××河区××路××房产证号:(2020)沈阳市不发动产权第0084901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房产证号:(2020)沈阳市不发动产权第0084901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9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王可新
书记员李佳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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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