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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553600
注册时间:2001-09-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简介:
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批发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零配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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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3民终2192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国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服务费1090595.54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服务费的数额有误,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停止服务并付诸实践,即言语及行为均作出了终止合同的表示,上诉人停止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服务费尊重事实,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上诉人提交的费用确认单,上诉人并未予以确认。故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服务费是1090595.54元,另外,上诉人并非擅自解除合同,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况且原审判决对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1090595.54元,起算日期为自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 被上诉人电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支持服务费、终止违约金及平台开发费用,在双方合同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国能汽车客户智能联络互动中心项目服务合同》;2、国能公司支付服务费1385595.54元;3、国能公司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2906400元;4、国能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1385595.5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5、国能公司支付平台开发费1777319元;6、国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11月15日,国能公司(甲方)与电信公司(乙方)签署《国能汽车客户智能联络互动中心项目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将承接甲方客户智能联络互动中心项目(呼叫中心)。合同期限为5年,按招标定义的初步人员数量,每年合计金额2906400元,该报价仅供初期建立服务能力,后期每阶段实际运营所需人员数量以甲方要求为准,根据双方确定结果进行实际结算,分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单价,作为未来结算依据。固定费用包括平台费用、专线费用等,其中系统基础建设、开发测试费、每年维护费用分摊在以上平台费用报价中。变动费用包括与人员数量有关的费用和花费;付款方式:每月对账每月结算付款,发生费用后次月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月款项。双方按实际情况对账。以每月242200元为基数,核对每月人员数量和话费的变化,形成每月对账单。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另一方可以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害,并恢复履行本合同。违约一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解除本合同,任意一方在服务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逾期服务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直至服务费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电信公司依约向国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自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原、被告就国能汽车客户智能联络互动中心项目每月进行对账,期间产生服务费1551858.8元,扣除2019年8月至10月国能公司已支付服务费461263.26元,截至2019年11月国能公司欠付电信公司服务费为1090595.54元。2019年6月至11月,电信公司向国能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395458.28元。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3月止,每月固定费用为73750元。 2020年3月19日,国能公司向电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提前终止合同通知书》,载明“我方因商业计划调整,无法按照原合同计划继续履行,决定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国能汽车客户智能联络互动中心项目服务合同》,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合同正式终止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订立的《国能汽车客户智能联络互动中心项目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能公司应依约向电信公司支付欠付的服务费。国能公司提供2019年12月6日双方电子邮件中载明“收到电信公司对于互动中心项目停止服务的正式通知,函件中对停止服务期间应付款项给予说明”,该证据证实电信公司仅要求停止服务并非终止合同,且向国能公司追索停止服务期间的服务费,结合双方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项目对账单,足以证实在停止服务后,国能公司仍应交纳相应的服务费。而国能公司在2020年3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电信公司发函明确表示因商业计划调整要求终止双方的服务合同,证明国能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故国能公司应向电信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之前的服务费1090595.5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服务费,每月按73750元计算,计四个月29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385595.54元。 国能公司停止确认对账单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其主张的形势变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7.3条约定,国能公司应向电信公司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即1385595.54元的20%为277119.11元。 根据合同3.2条约定,每月对账每月结算,次月15个工作日内付款,国能公司在对账后没有按约给付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但电信公司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要求高于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对于电信公司主张的平台开发费,根据合同3.1条约定,固定费用包含平台费用等,其中的系统基础建设、开发测试费、每年维护费用分摊在以上平台费用报价中。根据合同附件二《报价明细表》第27项,平台费用每月为80000元,包括IT开发、测试、运维等,经双方庭审确认每月软件平台费为41333元,上述软件开发费已分摊在5年的合同中,故国能公司应支付合同终止后分摊的其余软件开发费,即每月41333元,按43个月(合同期5年共计60个月,扣除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计17个月)计算,为1777319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1385595.54元、终止合同违约金277119.11元、平台开发费1777319元,共计3440033.65元;二、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385595.5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86元,减半收取2714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71.49元,被告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71.5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庭审中,国能公司认可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计算基数是1090595.54元,电信公司主张2019年12月-2020年3月向国能公司提供话务服务。对此,国能公司否认,并坚持己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5.5元,由上诉人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福群 审判员仝伟奇 审判员刘继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明杰 书记员杨学彤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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