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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392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德胜
联系方式:025-84989012
注册时间:1997-12-15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
简介: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服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压力容器(D1、D2)设计、压力容器(第三类低、中压容器)制造;钢结构制造(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等构筑物);工业机械产品的批发零售;工业产品设计及开发;结构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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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15民初17507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物资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动力南京公司)、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秦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海,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秦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支付货款495501.85元及利息149876.48元,合计645378.33元;2、判令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对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签订多份钢材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95501.85元(其中包括6个月至12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加价金额42913.5元)。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系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均辩称:1、实际欠付原告货款452588.35元,不认可付款延期、违约利息的计算方式,且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2、两被告现处于自行清算阶段,故本案是确认之诉,而非原告起诉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给付请求;3、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的债务,与被告中核动力公司无关,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和同年6月12日,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购买乙方各种名称、型号、单价、厂家的钢材;2、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20%,尾款3个月内付清(以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方式支付)。乙方全额16%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3、违约责任为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乙方因按如下条款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迟交2周内,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2至3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迟交3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5%,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甲方付款延迟,按照以上乙方违约责任同等比例承担违约金;4、双方对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其他事项也有约定。2018年6月1日,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六个月内方式支付,合同单价按照招投标价格;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六个月以上到一年的方式支付,合同单价按照招投标价格每吨另外增加150元;结算方式为现款方式支付,合同单价按照招投标价格每吨另外减150元;其他结算支付方式不认可。(注:此条款中每吨单价的计算方法为本批合同总金额除以总吨位后的平均单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供应了相应的货物,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在送货清单上签收。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对2018年6月1日的《购销合同》结算显示:钢材总重501.887吨,货款为2666874.78元。2018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结算钢材款为1130654.89元,合计货款3797529.67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10月17日向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开具价税合计3797529.67元增值税发票四份。另,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欠原告前期合同余款5058.68元。 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支付6个月至12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加价金额42913.5元,提供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付款明细表显示:支付2018年6月1日合同款项涉及银行承兑六个月以上到一年的方式支付金额1171933.46元,支付2018年6月12日合同款项涉及银行承兑六个月以上到一年的方式支付金额350000元。被告认可欠款452588.35元(包括前期合同余款5058.68元),不认可原告主张的6个月至12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加价金额42913.5元。另,两被告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其现处于公司清算阶段,并主张本案按照确认之诉处理。原告不予认可。 另查明,被告中核动力南京公司系被告中核动力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补充协议、送货清单、结算清单、增值税发票、付款明细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5588.35元及利息90000元,合计575588.35元; 二、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147元,由原告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才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星驰
判决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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