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海洋
联系方式:0755-61621514
注册时间:2016-09-12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沿河南路山水酒店1098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技术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商务;商务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会务会展服务;酒店预订;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数据库处理;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弱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施工与上门维修;酒店客房智能控制系统、公共区域照明控制系统、酒店管理系统、酒店智能门禁系统的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维护;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展开
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民终2018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景公司)因与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的第一项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青云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青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青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双方签订的《山景公司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第六条第4项约定的付款条件,即:青云公司要求山景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0%的款项154000元和5%的尾款38500元的诉请,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依法应判决驳回;二、陈美鸿是否与微信号“贵阳北陈总”属于同一人,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陈美鸿未取得山景公司的授权,不是山景公司的代理人,对外签字不对山景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三、关于青云公司主张的5%的尾款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青云公司辩称,1.陈美鸿是微信号“贵阳北陈总”的使用人;2.山景公司及陈美鸿的行为已表明陈美鸿具有代理权,陈美鸿在竣工移交证书和项目总结报告上签字属于代表山景公司的职务行为,故陈美鸿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山景公司;3.《竣工移交证书》和《项目总结报告》上陈美鸿代表山景公司的签字、我司按照设备山景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故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4.山景公司出具的回函不能证明青云公司安装的设备存在问题;5.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酒店开业到达一年支付5%尾款,该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山景公司应该支付尾款。综上,山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山景公司的请求。 青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山景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54000元;二、按合同约定承担该款自应付费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3294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三、判令山景公司支付涉案工程5%尾款即38500元;四、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山景公司承担。 山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青云公司向山景公司支付违约金1194270元;2、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由青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7月-8月,青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为“贵阳北站陈总”的人员协商“贵阳北酒店”项目弱电工程合作事宜,最终谈妥价款77万元。2018年8月,青云公司(乙方)与山景公司(甲方)签订《山景公司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有:1、工程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7A10栋,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为甲方的118间客房进行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设备的购置与安装调试。2、合同工期:以乙方工程人员入场施工时起,至2018年10月1日酒店开业前工程完工止,并与装修工程配合,具体进度与装修同步,若因甲方或装修进度的原因,导致无法在10月1日完成弱电工程时,工期顺延,不计费用。3、双方同意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为准。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否则视同验收通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免费保修,在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一切费用。5、合同固定总价77万元(含税价,税票在支付第三期时提供),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385000元,设备全部到达工地时,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192500元,设备安装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时,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154000元,酒店开业后到达一年支付5%尾款即38500元;电视智能系统云平台使用费和维护费首年免费,从次年起每年甲方应支付2000元。6、鉴于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均有科技含量,硬件设备质保三年,技术保两年;在质保期内,如出现故障,乙方需在24小时内进行远程排除,如远程未能彻底解决问题,乙方需在48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做技术支持与维护;质保期后如出现故障,乙方也应24小时内进行远程排除,如远程未能解决问题,乙方也需在48小时以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做技术支持与维护,甲方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及乙方上门维护技术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验收后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工程款,则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因未按时交货并安装,影响甲方整体工程按时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0.3%为违约金。8、乙方承诺附送10套同型号的门锁、门牌、插卡取电用于酒店套房使用。该合同尾部仅加盖双方印章,无经办人员签名。 2018年8月6日,山景公司支付青云公司385000元。 2019年9月6日,青云公司工作人员与山景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署了《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项目设备验收单》4份,确认青云公司案涉工程所需设备于2019年8月20日、8月25日、8月28日到货,到货地点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7-A10。 2018年9月17日,山景公司支付青云公司192500元。 2018年12月16日,青云公司向“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竣工移交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其施工的弱电及客房互联互控门锁门牌工程已安装及调试完毕,现正式移交贵司酒店方正常使用,附件:1、监控系统、电话系统、网络系统、门锁系统、电视系统的账号及密码;2、相关技术信息的交接和培训工作。该移交证书下方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签章栏签署“陈美鸿”字样。 同日,陈美鸿还作为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负责人与青云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实施项目总结报告》,确认青云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实施的网络系统、监控安防系统、程控电话系统、数字前端电视系统、智能电视机、智能门锁、餐厅背景音乐设备、智能客房等均已安装调试完毕,都已正常使用。 2018年12月22日,前述与青云公司工作人员磋商合同的“贵阳北陈总”在微信“2018年山水酒店装修筹备项目群”内发送“各位厂家、各位供应商:山水酒店装修已完工,现进入结账阶段。……本店账上资金不是很多,准备了发票的先结清货款。”、“现在联系的有弱电、空调、铝合金、木地板等都能提供发票,本店已经安排资金。”等内容。此前,“贵阳北陈总”多次通过该微信群安排、协调山水酒店的装修工作。 2019年2月13日,青云公司向山景公司发送一份《催款函》,主要内容为:我司与贵司已签订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现合同已生效,工程已完工,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时,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154000元,现此款项已逾期两个多月,请贵司收函后五日内支付上述逾期未付款项,以保证贵司弱电相关设备的正常使用,此款项逾期未付造成的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2019年2月18日,因未收到相应价款,青云公司中断了前述智能信息系统的部分后台系统10小时。 2019年4月29日,青云公司向山景公司送达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的《催款函》,主要内容为:2018年8月,山景公司与青云公司签订山景酒店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77万元,安装地点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7A10栋;2019年1月至2月,我司分三次向贵公司开票金额77万元,截至目前工程已完工近5个月,贵司仍有验收款154000元未支付(不含质保金),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一点约定的违约条款,鉴于贵公司的违约事实,现致函贵公司,要求贵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应付合同款项154000元至本公司,否则我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 2019年5月14日,山景公司出具一份《回函》,载明青云公司刘嘉毅于2019年5月11日下午2点到酒店,5月15日离店,我司提出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至今还存在以下问题:(略)。该函件加盖山景公司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周琨签名,并另有刘嘉毅签名,同时附有一份《现场服务工作单》,载明用户名称为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服务人员刘嘉毅,服务时间2019年5月11日-5月12日,酒店联系人周琨,已完成工作(略),未完成工作见酒店方回复函附件。 2019年8月25日,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向山景公司送达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的《律师函》,载明受青云公司委托,就山景公司拖欠委托人合同款事宜发出此律师函,山景公司与青云公司2018年8月签订一份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青云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12月16日双方签署竣工移交证书,根据合同约定,山景公司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154000元,现约定付款期限早已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山景公司应支付本金154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575190元,要求山景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该合同款项及利息共729190元。 因仍未收到上述款项,青云公司遂于2020年1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山景公司随后提起反诉并提出如前反诉请求。 庭审中,青云公司陈述前述“贵阳北陈总”微信号使用人即为与之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及《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实施项目总结报告》的陈美鸿。 2020年10月23日,青云公司代理人与138××××9697的手机号联系,询问其是否陈美鸿陈总,得到答复后介绍其系青云公司委托律师,询问其调解事宜,陈回复这是酒店的事,我管的是房开,酒店的事你和他们酒店请的律师沟通,此前签署的竣工单是因当时在那个地方他们随便喊我签的,酒店对这个事不认,说没有授权给我,你们去和律师沟通一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1、青云公司实施的案涉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主张的合同价款是否符合约定条件;2、山景公司要求青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能否成立。对此焦点,一审法院意见如下: 一、关于焦点一。山景公司主张青云公司实施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主要理由为“陈美鸿”不能确定以及不能代表山景公司,但从青云公司签订本案合同的磋商、履行过程来看,全程均有微信名“贵阳北陈总”参与,根据山景公司反诉状的陈述及双方认可的合同、设备验收单载明的工程地点来看,山景公司经营的酒店即“山水时尚酒店”,位于贵阳市的北大资源梦想城,结合2020年10月23日青云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陈美鸿的通话,可以确认陈美鸿事实存在且与山景酒店具有关联性,再加上青云公司于2019年2月、4月两次向山景公司发送催款函,山景公司于2019年5月的回函,可以认定山景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从未就双方竣工移交的事实提出异议,只是提出在运营中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青云公司实施的案涉工程经过双方竣工验收具有高度可能性,其要求山景公司支付合同第三期价款154000元已符合约定条件,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云公司主张的5%的合同尾款38500元,合同约定在酒店开业达一年支付,而根据陈美鸿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诉讼过程中双方陈述的青云公司曾中断酒店智能系统后台程序,山水时尚酒店在2018年12月22日前即已装修完毕,在2019年2月前已开始营业,则亦已符合约定支付条件,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青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实质为根据合同约定每日合同总金额0.3%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因山景公司以双方未经验收提出抗辩,而山景公司迟延付款的行为事实上给青云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予以支持(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17日起为154000元,根据青云公司发送的催款函,其2019年2月方足额向山景公司开具发票,但不能确定具体时间,一审法院从2019年3月1日起以1925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对于山景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约定,质保期内应由青云公司承担质保责任,质保期后青云公司亦应当承担维护义务,但不影响青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山景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不能成立,其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焦点二。山景公司要求青云公司支付违约金系基于合同中“由于乙方原因,因未按时交货并安装,影响甲方整体工程按时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0.3%”的约定,但山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青云公司存在未按时交货、安装并影响其整体工程按时竣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92500元及利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日止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154000元,从2019年3月1日至款项付清日止为192500元);二、驳回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215.7元,诉讼保全费4647元,合计10862.7元,由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862.7元,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74元,由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青云公司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出示携程网上贵阳山景时尚酒店开业时间。拟证明:贵阳山景时尚酒店的开业时间是在2019年年初。 山景公司质证认为:携程网载明的时间只是一种运营手段,不能体现实际开业时间,达不到其证明目的。2019年2月份是酒店试运营时间,不代表设备安装、调试到位。 经审查,携程网上载明贵阳山景时尚酒店的开业时间为:2019年2月。虽然山景公司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但酒店运营至今已超过两年,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山景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手机号138××××9697对应的微信号名为“陈哥”。《山景公司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第一条5项条载明:“合同工期以乙方工程人员入场施工时起,至2018年10月1日酒店开业前工程完工止,并与装修工程配合,具体进度与装修同步;若因甲方或装修进度的原因,导致无法在10月1日完成弱电工程时,工期顺延,不计费用。”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罗晓珊 审判员邹爱玲 审判员余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
判决日期
2021-06-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