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展志与姜进华、王道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15民初5330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展志诉被告姜进华、王道文、戚红柱、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展志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展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展志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青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新慧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