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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正刚
联系方式:0517-83765919
注册时间:2006-09-27
公司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C506
简介:
消防工程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咨询;水管道工程、空调工程安装、维修;房屋加固工程施工;监控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设计、安装;钢结构工程安装;拆除房屋。消防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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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祥与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31民初914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顺祥与被告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海龙公司)、被告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碧净公司)、被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丰尚公司)、被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金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万里,被告海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顺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海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被告碧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培、被告丰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想、被告金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顺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93575.6元,其中医疗费87494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06天=5300元、营养费30元/天×360天=10800元、护理费(365×20)天×100元/天=730000元、误工费140元/天×409天=57260元、残疾赔偿金(23836+5636)元×1.78×20年=1049203.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器具费2150元、亲属食宿费99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顺祥受雇在海龙公司消防安装工程从事消防安装工作。2019年5月3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刘顺祥在5楼从事消防设备安装时,踩在5楼因安装设备而预留孔洞上的铁网格,因铁网格没有固定,致使原告从孔洞中跌落至4楼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金湖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因治疗需要于2019年6月4日转往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经过治疗于2019年8月2日出院,并转入金湖县中医院继续康复治疗,于2019年8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15日再次入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于2019年10月10日出院。据悉,预留孔洞上的铁网格原先是固定的,不知道是哪家施工的需要切开了孔洞上的覆盖物,才致使原告跌落受伤。在现场施工单位有碧净公司、丰尚公司、金发公司。相关单位未在有安全隐患的孔洞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关被告现场未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诉。 海龙公司辩称,原告诉海龙公司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都存在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对海龙公司的诉求。本案中海龙公司将相关工程发包给三个公司,消防工程交给了金发公司,环保设备交给了碧净公司,我方认为作为发包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都一并由相关公司进行承担,海龙公司没有现场施工监督安全以及相应的其他责任,故海龙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本身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现场施工应当注意到相关部分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第一次出庭证人均陈述他们从没有预留的孔洞的覆盖物上行走,而原告却恰恰从上面行走,将自己置于危险,原告存在责任。 碧净公司辩称,我方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责任纠纷,工人在施工场地中工作时受伤雇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侵权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碧净公司并非原告雇主,也并未控制当时施工场地及相应设施,因此碧净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作为消防工程人员,应在手脚架上作业,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去预留孔上进行相应的工作,从原告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到,案发的孔洞附近堆满杂物,不便于通过,并非工作的必经之路,因此原告对于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其主张金额过高,我方认为按照实际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丰尚公司答辩意见同碧净公司。 金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为侵权责任纠纷,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案涉孔洞没有完善防护措施,而金发公司既不是案涉孔洞的建设方(开发商),也不是案涉孔洞施工方(总承包方),也没有案涉孔洞的维护责任。金发公司不是案涉孔洞安全防护措施的破坏方,更没有使用该孔洞作业。原告从切开处掉入孔洞致伤,切开网格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任。根据上述事实,铁网格非金发公司切开,金发公司无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金发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9年1月17日,海龙公司将整厂的消防工程发包给金发公司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水电费用、包进度、保安全、包税金、包消防验收通过以及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刘顺祥为金发公司的施工人员。为方便大型设备的安装,海龙公司在其厂房内五楼地面预留了多个直径一米左右的孔洞。2019年5月30日下午5时左右,刘顺祥在海龙公司厂房五楼从事消防设备安装时,踩在预留的孔洞上的铁网格,铁网格翻落,致使刘顺祥从孔洞中跌至4楼受伤。刘顺祥跌落受伤后被送至金湖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5天,花去医疗费39246.66元;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次住院治疗86天,花去医疗费565809.29;金湖县中医院共住院治疗14天,住院治疗费及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20236.87元(不含医保统筹支付费用),救护车使用费11130元,购买白蛋白花费228085元,金湖海康门诊部购买药品花费3465元,购买轮椅花费2150元。亲友照顾刘顺祥花费住宿费9916元,被告方对该费用持有异议。 经本院委托,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7月2日对刘顺祥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伤残程度鉴定,被鉴定人刘顺祥此次损伤致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并遗留双下肢截瘫(双下肢肌力2级)伴大小便失禁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2.误工期、护理期、营运期评定,被鉴定人刘顺祥此次损伤的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计算为宜;属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终生)护理;营养期按360日计算为宜。 另查明,2018年12月1日,海龙公司与丰尚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将海龙公司成套设备工程项目制作、安装委托给丰尚公司。2019年1月9日,海龙公司与碧净公司签订环保工程项目合同书,将车间废气治理交锁匙工程委托给碧净公司。本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刘顺祥摔落的孔洞为最西南角的孔洞,该孔洞系为碧净公司安装风管(粉碎系统)预留;刘顺祥摔落现场附近有丰尚公司根据海龙公司要求定作的设备。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对本案原告所受伤害四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人是否有责任;2.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刘顺祥各项损失694121.5元,被告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顺祥各项损失416472.9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刘顺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8.6元,鉴定费及检查费4265.82元,合计33414.42元。由原告刘顺祥负担3527.20元,由被告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负担4981.2元,被告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8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高长玉 审判员郑金 人民陪审员刘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旭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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