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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鸿滨
联系方式:029-62351000
注册时间:1990-03-22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16号
简介:
承担机械、建筑、新能源工程、轻纺、军工行业及城市规划、环境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工程设计与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施工总承包;商务粮、电子通信、广电、市政、人防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工程设计与咨询;承担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消防设施的工程设计业务;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线和专用设备的设计与成套产品的销售;仪器仪表的销售、维修;资料翻译;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计算机及手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电子产品及其配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的设计、开发、销售、安装、技术咨询及维修;工程招标代理;物业管理服务;复印打字、名片印刷、图文快印、广告制作;建设项目策划;场馆租赁、会议服务;餐饮管理及服务;食品、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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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0487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西北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越,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静思、查长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尚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2029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02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9-JJ-09),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与丈八西路西南角的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主楼6层、22层裝修施工,二层包间施工(不含钢结构及玻璃幕墙施工),二层、三层、四层局部改造工程,具体范围详见发包人所发施工图范围的全部范围。合同工期为60天。被告应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审定工程款数额80%的进度款,应在竣工结算完成后14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施工。2019年9月23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屡屡拖欠支付原告进度款,至今付款比例仅仅只到36%,已构成明显违约。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完整的工程结算书等工程结算资料,但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不给原告办理结算,经原告无数次催要无果。截至起诉前,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20297.3元未付。综上,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联西北院辩称,原告尚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与事实和合同不符,毫无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交易秩序,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尚佳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被告目前不存在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的合同义务。201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因原告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图纸不完善,在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催报结算通知的情况下,其仍未按要求上报。基于上述原因,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尚未完成,亦未按照装修施工合同完成审计。2、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施工原因导致多项费用应当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减。原告超领瓷砖121块,被告提供卫生间镜子及洁具,且电费应由原告缴纳而未缴,因此上述费用应当在工程款总额予以扣减。原告未按照图纸和规范施工,被告已经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罚款,关于此部分金额应当在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原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每天上班并到被告办公室进行签到,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对原告进行罚款,关于此部分金额应当在工程款总额予以扣减。3、原告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多次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案涉项目的正常开展竣工验收,也导致工程款不能按约支付,其原因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例如2019年7月16日,原告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编号:建保2019-1005-4932),该保函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经被告核实,该保函为虚假保函。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再次提供真实的履约保函(编号:XXXXXXXXXXX1183)。另,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将空调风管材料由玻璃风管更换为酚醛风管,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原告的上述弄虚作假行为足以反映其管理混乱,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任,因此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迟迟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也因此致使工程款迟迟无法结算和正常支付。非被告原因所致,原告诉请根本不能成立。 反诉原告中联西北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44000元(共72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9年7月3日,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日历天。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1日,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但是,因反诉被告施工质量差,监理单位多次下发通知要求整改,导致竣工验收迟迟不能进行,案涉工程实际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共延期72天,反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并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装修施工合同,反诉被告未能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共延期72天,因此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144000元工程延误违约金。2.按照装修施工合同26.2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4日内,发包人支付到审计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但是由于反诉被告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图纸不完善,后反诉原告多次向反诉被告发送催报结算通知,但是反诉被告均未按要求上报。在此背景下,反诉被告竟然抢先向法院起诉,有违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反诉被告尚佳公司辩称,反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基础上还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反诉原告所要求的变更以及增加的工程内容,对于所增加的工程量自然会形成工期顺延。因此,反诉原告无权请求反诉被告支付其所谓的违约金,应当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1.反诉原告在涉案工程正常的施工过程中,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外多达十几次变更、增加工程量。反诉被告承担变更、增加这些工程量自然会形成整体工程延长。在双方结算过程中,反诉原告对增加、变更的工程量也予以认可,对反诉被告也进行了结算。因此,反诉被告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误工延期之说,理应是增加工程量的顺延。2.对于反诉原告多次变更及增加的工程内容,也已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今。2019年9月23日,由反诉被告、反诉原告、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涉案工程除二层包间外,其他办公室已全部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1日,涉案工程全部验收合格。2019年10月23日,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工程验收移交清单,确认涉案工程移交于反诉原告。 经审理查明,尚佳公司与中联西北院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9-JJ-09),该合同约定中联西北院将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与丈八西路西南角的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主楼6层、22层裝修施工,二层包间施工(不含钢结构及玻璃幕墙施工),二层、三层、四层局部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为60天。合同签订后尚佳公司进行施工,2019年9月23日除合同约定的二层包间外,其他工程被告验收完成。2019年11月11日,二层包间也验收合格。尚佳公司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改造期间,同时对中联西北院要求的的额外工程进行施工。 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对涉诉工程进行初步核算费用总金额为1327702.39元(不含扣款),中联西北院向尚佳公司支付了841020.09元,仍欠420297.3元工程款未支付。 再查明,中联西北院购买的涉诉工程二层卫生间镜子及洁具价值6419.6元,应由尚佳公司购买。尚佳公司施工期间所用电费为489.6元。 以上事实有《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移交清单、中联西北工程设计院装修工程结算资料递交清单、工程费用核对初稿意见、建设工程验收单、中联公司装修改造工程甲方提供材料单、卫浴发票、工作联系单、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现场收方单、现场施工照片、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1338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338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31元,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反诉原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伟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艺华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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